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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纠纷。以同事名义购买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房,产生纠纷

时间:2012-04-09 06:01来源:小鑫 作者:踏月而来 中国法律网
小桃以自己亲伯父(也是同事)的名义,于2006年购买了郊区农村的一套83平米的房子,并支付了元的转让费给伯父。 当时伯父退休多年,在城区马王庙有一套住房,认为郊区农村太偏远、交通不便,不想购买,就要求小桃以他的名义购买。之后签订了协议,伯父女儿要求不要写违约赔偿,她说这么亲的关系怎么可能反悔,于是协议中没有写入违约赔偿。 5万多元房款于2007年全部付清,所有票据均在小桃手里,08年年底小涛筹借了近10万将房子装修好并入住。09年建设新区,房子所在地房价大涨,由原来的每平方600多元涨为2500多元。2010年11月,伯父查出患有癌症,其三个女儿在金钱的驱使下,强逼伯父将房子要回,并经常威胁小桃,如果不将房子腾出来,就拳脚相加。她们找了诸多不着边际的理由来诋毁小桃。伯父含泪告诉小涛父亲,要回房子不是他的初衷,他管不了这三个女儿。纠纷。三个女儿均有房子,老大老二在企业上班,老三因吸毒患癌症去世,老四是贵阳市三江劳教所的民警。11月初,三个女儿以伯父的名义状告小桃,要求腾空房子,并只支付2006年的5万多元。所有的亲戚全部支持小桃,要她坚强!一审三个姐姐败诉,二审下周即将开始,小桃心里一点谱都没有,想得到各位的建议。 现在才知道,原来有些时候亲情在金钱的利诱下一文不值!这样是钱如命的人终于让我们碰上了!
首先,要确定购置的是什么房屋。如果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则房屋可能判决归伯父所有。 因为经济适用房具有相应的条件限制,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属于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其次,如果房屋属于商品房,则实践中一般判决房屋归实际购房人所有。当然要提供证据如:购房的发票、合同、房屋产权证、按揭的票据等都在实际购房人手中。
我建议你坚持下去,因为就目前来将,不管是从那个方面,对你都是很有利的。当初在购房是虽然是已别人的名字购买的,但是你们之间有协议为证,同时也支付了元的转让费,这份协议就是合法化的,当初没有写违约赔偿的是对方要求的,责任在对方,同时,这所房子所有费用是在购买后签订协议之后由你个人单方面支付完整,根据法律规定,这所房子的合法权是在你的手上的,对方的要求属于无理取闹,这从一审对方败诉就可以看出,同时,一般情况下,在一审判决后,如果对方找不到与一审不同的,同时是有力的新的证据能证明房子的合法权归她们的话,二审是不会有太大变动的,基本是维持一审判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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