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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房产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12-04-09 08:42来源:neverhan 作者:ghuasa 中国法律网
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算是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原文: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文战律师说明: 我们举个例子来分析一下,甲婚前有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我不知道最新婚姻法解释。婚前个人已付清款项,取得产权证,然后同乙结婚,此房为婚前财产没有任何争议。但是离婚的时候乙提出来,你知道领结婚证的时候要带什么呢?。你这房结婚前值100万,可是结婚期间它增值了,现在市场价是150万,增值这50万是在婚姻期间发生的,所以,我要分割这部分。乙的要求在以前的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但大多是得不到支持的。 但是,如果甲在婚姻期间出售了这套房产,离婚时乙主张分割增值的50万,那么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会认定这增值的50万算共同财产,乙有权分。 但甲就会觉得很不公平,房子本来是甲的个人财产,没出售它的自然增值也好,出售后多出的房款也罢,乙对购房、卖房无任何实际付出,怎么就由于是在婚姻期间卖房就变成了共同财产? 现在的司法解释针对这类情况给了界定,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算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孳息(比如存款的利息)和自然增值(比如房屋或古董等物品的增值)这类不需要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付出劳动而自然发生的收益,仍算是个人财产。 这个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明确房产归属
没新婚姻法,是婚姻法司法解释,只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和离婚时如何分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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