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子是1995年动迁房,当时安置时有父亲、母亲、我女儿和我侄子四个人。 1997年侄子户口迁出,他爸(弟弟)户口迁入。2000年3月,父母的公有住房购买为产权房,在购买公有住房时,签订过《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同意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确定为父亲所有。当时购买产权时同住成年人户口有我父母亲、我女儿及弟弟,实际居住为父亲、母亲和我女儿三人。因侄子户口已迁出,且他当时未成年,故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他没有签名,他父亲在协议书上签名。 2006年12月,父母亲在公证处立下公证,由我继承。2010年父母亲相继去世,公证处根据父母亲的公证为我办理了,后我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抽逃注册资金。 现在侄子认为他是动迁安置人,纠纷。当年,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时,他没有签名盖章。认为我在继承父亲全部房产中,包括了他动迁时安置的房产,侵占了他的合法权利。以此为由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折价赔偿人民币15万元。 请问 我侄子在该房中有产权吗? 他提出的折价赔偿人民币15万元,有法律依据吗? 我该如何应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