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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之我见

时间:2012-06-22 02:31来源:云淡风轻的中医 作者:艺鹏 中国法律网

前两年,因人体照片而引出的名模汤加丽和师张旭龙间的一连串官司,先是摄影师张旭龙状告汤加丽侵犯了照片的完整权。汤加丽在败诉后,又起诉张旭龙使用她的人体照片侵犯了肖像权,索赔 51 万余元。2002 年 9 月,看着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525/244605.html。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被称为“国内第一个实名人体摄影出版物”。书中照片由张旭龙拍摄,署名为“汤加丽”张旭龙的名字了无踪影。2003 年 7 月,张旭龙状告人民美术出版社和汤加丽。张旭龙提出:该书侵犯了其署名权,还侵犯了其作品完整权和获酬权。经过审理,法院裁定,人民美术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署名“汤加丽著”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2003 年 11 月,张旭龙提起诉讼,要求汤加丽登报道歉,并支付摄影稿酬 206 080 元。2004 年 4 月26 日,朝阳法院判决汤加丽支付张旭龙报酬 10 万元并赔礼道歉。2004 年 10 月, 汤加丽状告张旭龙授权出版的《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张旭龙看见记忆 1 2》 书使用了张旭龙为拍摄汤加丽的人体照片。汤加丽认为张旭龙此举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因为双方拍摄协议中约定照片只能用于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而此案中张旭龙将照片用于出版社的图书出版,超出了约定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这个案例不禁引发笔者思考,当人像的著作权和肖像权发生冲突时,何者为先?现代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与之相适应,各种法律关系亦常常处于交错与冲突的状态之中。在著作权法领域,人们经常会面临三种不同的标的:权利即著作权、作品(即客体)与载体。而著作权的客体与载体亦往往可能成为其他权利的客体或其客体的载体,从而导致著作权与其他权利的交叉与冲突。与肖像有关摄影作品便是这种情况的典型。在这类作品中,不仅会涉及到著作权的存在和行使,还会涉及到肖像权的存在和行使,从而使得两种权利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难以避免。因而如何解决人像摄影作品中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冲突问题,便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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