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问题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该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要约的撤销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作出的,撤回时要约并未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同时,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也是对其利益和意志的尊重。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都意味着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 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能够有效地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但是也应顾及到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满好玩消灭的意思表示。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