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81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3条: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做出公告。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收购人不得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前款收购人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8条: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二)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三)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三)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四)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五)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一)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七十五的;(二)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三)证券公司因开展正常的股票承销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四)银行因开展正常的银行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五)当事人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六)当事人因合法继承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2条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是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属于《收购办法》第49条规定的豁免申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0条: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其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属于第51条规定的豁免申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1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报送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豁免要约收购规定情形的收购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申请人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对于符合本准则要求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限内要求申请人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审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补充或修改材料后重新计算。 第四条申请人为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申请文件,但各申请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申请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申请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目录中的文件对申请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是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请人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后,方可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 (二)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三)以方框图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申请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并以文字简要介绍其主要股东及其他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四)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五)上市公司收购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如需要) (六)申请豁免的事项及理由; (七)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八)申请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持续关联交易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九)申请人增持股份后是否有后续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就收购中承诺的包括履行发起人义务在内的具体事项出具承诺书,并提供履行保证。 第九条申请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购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未清偿对被收购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应当提供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的意见。 第十条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的申请人,应当在报送申请文件的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就上市公司收购方案公布前六个月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是否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本次股权变动的证明文件,表明本次受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就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至少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并就本次申请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申请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三)本次收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五)申请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等。 第十四条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涉及须聘请财务顾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或者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文件应当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申请人的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申请人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 申请人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述文件均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 第十九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的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二十一条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二十二条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二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一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
申请材料对照表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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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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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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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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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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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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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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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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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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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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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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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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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人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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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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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申请人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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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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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申请人的承诺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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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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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介机关专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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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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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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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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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财务顾问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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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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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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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如涉及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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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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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涉及外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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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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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如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者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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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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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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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股份转让协议(如为协议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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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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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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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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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有关的股权权属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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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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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债务清偿方案(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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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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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重组方案(如为挽救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而进行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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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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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司法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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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在合理期限内将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部分的股份向非关联方转让的解决方案(如申请人为银行或者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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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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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申请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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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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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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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查,本人确认:
□本公司提交的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已经齐备
□本公司提交的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尚未齐备,
尚未提交:
所列之申报材料
□本公司将于年月日之前提交补充材料。
经办人:
所代表的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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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签收:
本公司于年月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补充材料,经自查,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已经齐备。
经办人:
所代表的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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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如果表中所列的申报材料确属不适用申报人具体情况的,可在表中注明,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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