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显失公平可撤销 报讯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如果发现合同明显不公平,并非只能“自认倒霉”,而是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区法院就依法撤销了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 2007年9月,吴某和××市某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征婚)协议》,约定吴某委托经纪公司为其介绍征婚对象,委托期限自2007年9月至吴某结婚。按照这份协议,吴某应先交纳委托费400元,领取结婚证后再交纳400元,共计800元;协议签订后,吴某还须交纳联系电话费50元/年;第二年起吴某应主动交纳电话费,如未交则暂从委托费中扣除;超过3个月未交,经纪公司有权停止服务,剩余委托费不退。 关于违约责任,协议规定:经纪公司如未能介绍成功,应退还委托费;如未能如期退还,应付给吴某滞纳金(即利息)。如果介绍成功,吴某须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余额400元;如超过10日未付余款,除交清余款外,每延迟一日,向经纪公司交纳30%的违约金。协议还规定,吴某不能单方终止委托协议,如终止须支付违约金400元。 协议签订后,吴某将此前交纳的450元作为委托费,经纪公司也给吴某介绍了一些征婚对象,但均未成功。今年4月,吴某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到××区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委托(征婚)协议书,经纪公司退还委托费4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合同显失公平。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委托(征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之处:一是,介绍不成功时,经纪公司如不向吴某退费,则赔偿利息损失。如介绍成功,吴某如不向经纪公司交费,却要支付30%的违约金。约定义务明显不对等。二是,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委托(征婚)协议限制吴某的合同解除权,规定吴某解除合同要支付违约金400元,明显与法律相悖。三是,经纪公司在公开的《收费标准》中,允许不交电话费从委托费中扣除,而该协议规定吴某超过3个月未交电话费,被告就有权停止服务,且不退剩余委托费,加大了吴某的义务,同时扩张了经纪公司的权利。 综上,法院认为,吴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撤销后,经纪公司应将收取的委托费400元退给吴某。同时,自双方签订合同至吴某起诉已近一年,经纪公司有权收取50元电话费,故对吴某要求退电话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委托(征婚)协议》,经纪公司返还吴某委托费4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