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作者对已转让的作品仍有署名权

时间:2012-06-28 08:00来源:知心爱人 作者:忘川倒影 中国法律网


2009-10-25 7:46:47
律师
我于去年底创作完成了一部小说,准备找出版社出版发行。我同事张某阅读后觉得小说写得很好,我不知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他说在某出版社有熟人,请求我将该小说给他,并愿支付2万元报酬。同时,张某要求与我签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该小说自转让协议签字时起,其一切权利全部归张某所有,即买断。后张某就注明自己是作者将小说出版。请问张某的做法合法吗?朱先生
朱先生: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你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转让协议的内容,张某认为全部转让是对你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买断,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见可转让的著作权的范围不包括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出版者等依照著作权法以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即便你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一切权利全部归张某所有”,但张某出版你创作的小说时,署上了其自己的名字,也构成对你署名权的侵犯。针对张某的违法侵权行为,你有权直接要求张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