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底创作完成了一部小说,准备找出版社出版发行。我同事张某阅读后觉得小说写得很好,我不知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他说在某出版社有熟人,请求我将该小说给他,并愿支付2万元报酬。同时,张某要求与我签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该小说自转让协议签字时起,其一切权利全部归张某所有,即买断。后张某就注明自己是作者将小说出版。请问张某的做法合法吗?朱先生 朱先生: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你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转让协议的内容,张某认为全部转让是对你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买断,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见可转让的著作权的范围不包括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出版者等依照著作权法以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即便你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一切权利全部归张某所有”,但张某出版你创作的小说时,署上了其自己的名字,也构成对你署名权的侵犯。针对张某的违法侵权行为,你有权直接要求张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