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以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一、税务登记的基础知识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2)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3)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案例:某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河北省廊坊市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加工厂,没有对外销售任务,是否要进行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的管理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例如:某咨询公司成立于2005年,如果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未实行联合登记,则该咨询公司要分别到当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帐户;(2)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如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处,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税务登记证的核查 (1)税务机关对己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 (3)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设立登记(开业税务登记) (一)设立登记 1.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注意:税法规定应纳税但暂时享受免税的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税务登记办理: ①扣缴义务人要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②跨地区(指跨县、县级市)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要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并附送有关资料。注意时限。 (2)税务机关:受理,发放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交登记资料完备的情况下。 (3)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及附表,填写完毕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税务机关:审核及核定纳税事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税务机关:建立分户档案,打印税务登记证 (6)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 3.所需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分五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他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注意: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参照《税务登记表》的样例。(表格内容请点击此处查看) 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一定要注意阅读填写须知和填表说明,按照不同类型的表格准备相应的材料。其实http://www.5law.cn。 5.税务登记证的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生产性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商业性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以前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续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规定,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2.认定登记管理规定 (1)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商业零售企业外),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企业的经济形式、生产经营范围、产品名称及用途、企业注册资本、会计核算等问题,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表格内容请点击此处查看)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机构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可持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在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三)税种认定登记 税种认定登记是在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和或变更税务登记之后,由主管税务局(县级以上的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鉴定,指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宜。 1.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科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如果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登记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 2.税务机关审核,并后,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表格内容请点击此处查看)的有关栏目中注明,或书面通知纳税人税种认定结果。 三、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 (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5)改变产权关系的; (6)改变注册资金的。 2.变更登记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④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登记变更表》(表格内容请点击此处查看)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资料; 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的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③其他有关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③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④其他有关资料。 3.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提出变更申请书,并附送有关文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 在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的基础上,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3)纳税人认真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交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应于7日内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交税务机关审核。 (4)税务机关审核、换证。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四、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五、注销登记 1.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 (1)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15 日内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税款的缴纳问题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提出申请,报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管理科室受理,并与稽查科室联系,核实纳税人有无在查案件。如无在查案件,核发《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然后分别到发票管理环节、申报征收环节、稽查环节、登记管理环节办妥相关手续。 (4)纳税人将各环节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证件、资料交税务登记部门。 通过: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发给《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迁出户开具《迁移通知书》。 不通过:纳税稽查。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六、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七、证照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八、非正常户管理 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