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税务登记
时间:2012-07-03 07:39
来源:海纳百川
作者:佘璐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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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 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法。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地税、国税)- 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公司章程、合同、协议书;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及复印件;财务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5)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仅限开办分之机构); (6)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包含工商注册申请表、审核表;股东、董事会、管理人员基本资料;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
- 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3. 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资料除注明外,以上资料及复印件均为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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