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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如何认定?——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案例说起

时间:2012-07-05 04:40来源:造型师杨亮 作者:歌剧 中国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根据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不同,给予不同的量刑幅度。然而,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上述数额标准,这就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确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幅度带来很大困难。我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
被告人桂某为了筹钱赌博,向茶商高某谎称已和某单位联系好茶叶销路,从高某店里以112元/斤的价格赊购茶叶510斤,后以85元/斤的价格抛售,所得赃款元全部用于赌博。经鉴定,该批茶叶价值为100元/斤。事后,高某发现被骗,遂要求桂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桂某的欠款为元。由于桂某已经付款4590元,人民法院根据价格鉴定结论,认定桂某骗取的茶叶金额为元。
本案在定罪量刑时,合议庭认为,虽然桂某没有与被害人高某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桂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元的涉案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桂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对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参照诈骗罪的量刑幅度,即诈骗2 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该观点认为,对于被告人桂某,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在1997年刑法实施以前,合同诈骗罪是按照诈骗罪判处的,这意味着不论是立案标准还是犯罪数额都按照诈骗罪论处。然而,新刑法修订后,合同诈骗罪已经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罪名,这时,合同诈骗罪就无需再完全按照诈骗罪的标准来判断了。因为,从现行的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高于诈骗罪的。2001 年 4 月 8 日《 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远远高于诈骗罪2000元的立案标准。既然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那么,它们之间的联系也就没有新刑法修订前那么密切。虽然在司法实务中尚没有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但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无需机械单一地参照诈骗罪的标准来认定,也可以按照与合同诈骗罪性质、犯罪客体相类似的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来认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可以看出,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是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的。笔者认为,既然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且前者的立案标准高于后者,可见,立法者的本意是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也应当高于诈骗罪的。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应当参照何种罪名的数额标准,同时也没有规定不能够参照何种罪名的数额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参照何种犯罪的数额标准来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当是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的,只要是按照公正理性的思维方式作出的裁量,都是合理的,应当被支持。可以这么说,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参照了诈骗罪的犯罪数额,那么,这是自由裁量的结果;同样,如果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参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而是参照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认定,这同样也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
综上,本案中,审判人员参照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合同诈骗罪中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笔者认为是合理可行的。
(薛萍) 来源:三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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