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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时间:2012-07-10 08:46来源:蓝血人 作者:红苹果 中国法律网

登记的申请与实行
不动产登记由一片片土地,一座座建筑物,各自登记记录
物的编成主义:登记一片片土地及一座座建筑物的立场
人的编成主义:登记一个个人的立场
登记由表题部与权利部组成
表题部:记载不动产的所在地,面积,地目,构造
权利部:甲区:记载所有权相关事项
乙区:记载所有权以外的权利相关事项
共同申请原则:为了进行登记手续,登记权利者与登记义务者必须一起去登记所进行手续的观点
诺登记义务者拒绝进行登记手续,登记权利者可以要求其参加登记提起诉讼。当法院下达登记义务者必须协助登记权利者的判决时,登记权力者可以携带该判决书向登记所提出,即使只有登记权力者一个人也可以进行登记手续
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民法176条)
物权变动:占有改定。设定物权,转移物权
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挥效力(意思主义)
形式主义:只有进行过登记手续等一定的手续后物权变动才生效的观点
基于买卖的所有权转移时期
当事人的的意思表示发生时,物权变动发生(法院观点)
当钱款付清,不动产实际转交,登记名义改变后,物权变动发生
在事件发生时决定
公示的原则(民法177条)
民法177条的物权的得丧及变更:物权的取得,物权的丧失,物权的变更(即物权变动)
诺关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做登记便无法对抗第三者(法律上的第三者和小三不是一个概念)
民法177条认为,只要是不动产相关,那么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可适用
公示的原则:即使发生了物权变动,诺不以一定的方法公示(登记、登录,占有)的话在对第三者的关系下,物权变动的存在将被否定
对抗要件:权利的变动与第三者对抗时需要的东西
公信的原则:即使实际上没有权利,却拥有持有该权利的外观(登记、登录、占有等),相信该外观并与之交易之时,为了此人的利益应判定该权利存在的观点
公示的原则是推测“没有登记所以没有权利变动”,保护消极的信赖
公信的原则是推测“有登记所以有物权变动”,保护积极地信赖
在日本,不动产登记无公信力
理由:
1,没有不动产登记有公信力的条纹
2,不动产多高价,诺承认公信原则本来的权利者的负担将被加重
3,事实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一定都被正确地登记
民法94条2项的类推解释
当原本的权利者有近乎虚伪表示的归责性时,民法94条2项被类推适用善意地第三者将得到保护
与不动产登记有公信力的情况近乎相同的结论
假登记
假登记:本登记时所需的文件不全的情况下进行的登记
以假登记为基础,日后进行本登记申请时,本登记的顺序由假登记来决定
补足说明以明认方法为对抗要件的物权变动
明认方法: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的习惯上的公示方法
限制第三者范围的基准
民法177条的第三者:当事人以及其包括继承人以外,主张其有关于不动产的物权变更在登记上的欠缺的拥有正当利益的第三者
客观要件:关于该不动产拥有什么样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主观要件:对于该不动产的物权变更持有什么样的精神状态
第三者的客观基准
承认一方便不承认另一方,双方为对抗关系
物权取得者
取得同一不动产的所有权的人(主张没有登记的拥有正当利益的第三者)
不动产凭借人
取得同一不动产的所有权的人与取得凭借权的人双方关系为主张没有对抗要件的拥有正当利益的第三者
成为新的不动产的所有者(凭贷人)的人,诺要向凭借人行使凭贷人的权利,必须有登记
不是作为对抗要件,为了证明拥有一定的权利或资格而必要的登记被称为权利资格保护要件的登记
无权利者
无权利者不是主张没有登记的拥有正当的利益的第三者
无权利者成为的转得者原则上不属于主张没有登记的拥有正当利益的第三者
有关虚伪表示的民法94条2项、关于诈骗的民法96条3项、民法94条2项类推适用等,是的转得者也例外的得到保护
转转让渡的时候的前前主
物权变动的当事人不包含在民法177条的第三者中
转转让渡的前前主不包含在民法177条的第三者中
第三者的主观要件
背德的恶意者:有单纯的恶意,拥有谋害对方的意图的恶人
恶意者(单纯恶意者)也是主张没有登记的拥有正当利益的第三者(法院观点)
学说上反对该观点
契约的取消、解除与民法177条
在取消前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情况
对于在法律行为取消前在不动产的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取消法律行为的原本的权利者即使没有登记,也能对抗基于该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以诈骗为理由的取消适用民法96条3项,无法对抗善意地第三者
在取消后第三者有利益关系的情况
对于在法律行为取消后在不动产的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基于民法177条,取消法律行为的原本的权利者诺没有登记,不能能对抗基于该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此时是先手必胜)
解除与登记
解除前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
解除契约的当事人无法损害在解除前便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民法545条1项但是部分)。但是,第三者向解除契约的当事人主张所有权时必须有对抗要件。
解除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
解除契约的当事者,对解除后在不动产上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受民法177条影响,诺没有登记那么基于该契约的不动产的物权变更的消灭就无法与第三者对抗
时效完成前发生交易
1,对原本的所有者主张所有权取得不需要登记
2,向在取得时效完成前接受原本的所有者的让渡的第三者主张因取得时效获得的所有权时不需要登记
3,向在取得时效完成后接受原本的所有者的让渡的第三者主张因取得时效获得的所有权时需要登记
4,援用权者无法选择时效的起算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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