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规定
申报方式 (一)直接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税款入库的方式。 (二)邮寄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自行计算,然后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通过税务机关发放的专邮信封邮寄到税务机关,同时通过邮汇或者电汇方式缴纳税款。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三)电子申报纳税主要指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即纳税人使用计算机依托远程电子申报软件,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以浏览器或者点对点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信息数据采集交换,纳税申报信息经税务机关或银行网点接收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在规定账户上扣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而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四)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是在税银联网的基础上,个体双定业户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代征代缴税款协议,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在申报征收期前到委托银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存足应纳税款的存款,实现征收期内由银行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代征划转入库而完成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 申报纳税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营业税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除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外,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2、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三)个人所得税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资源税 1、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2、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缴款。 3、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市规定的纳税期限是: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应纳的税款可以自愿按以下两种办法缴纳:每年3月份一次性申报并于3月31日前一次缴清;每年3月份一次性申报,按季度均衡税额分四次缴纳,分别于3月1-31日、6、9、12月的1-10日内缴纳。以上两种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市规定的纳税期限是:房产管理部门应纳的税款每月缴纳一次,于次月10日内缴纳;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应纳的税款可以自愿按以下两种办法缴纳:每年3月份一次性申报并于3月31日前一次缴清;每年3月份一次性申报,按季度均衡税额分四次缴纳,分别于3月1-31日、6、9、12月的1-10日内缴纳。以上两种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按租金收入缴纳的房产税,于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内缴纳。) (九)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比照房产税有关规定执行。 (十)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省的规定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可根据税源情况确定,分别按季、半年、年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十一)印花税 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十二)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征管法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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