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反解读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按: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关涉劳动者切身利益,关涉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因此,该部法律草案虽已进入二审,仍引起委员们的热议。另外,社会各界对此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副团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以及知名职业病患者、维权代表易业挺分别从自己的角度正反解读了相关条款。 职业病诊断的推定方式更加人性化 根据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第4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肖胜方律师指出,实践中致病因素可能很多,“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往往成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拦路虎。《修正草案》删除了“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的表述,直接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这意味着只要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致病因素,均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该规定更加有利于职业病诊断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资料将受严惩 肖胜方律师指出, 劳动论文 。职业病诊断难,主要就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些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作出判断,《修正草案》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应当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但是对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并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修正草案》弥补了上述立法缺失。 《修正草案》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由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正草案》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诊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用人单位拒绝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由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不配合同样可以诊断鉴定 《修正草案》第49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职业病争议劳动仲裁案审理期限缩短为30日 肖胜方律师指出,《修正草案》在劳动争议是否受理、审理期限长短以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等方面,更加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还可延长15日,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为60日。但是根据《修正草案》第50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提起的劳动争议,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委应当在30日内做出裁决。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要起诉有限制 肖胜方律师指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修正草案》第50条的规定,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只能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劳动者在诉讼期间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肖胜方律师指出,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劳动能力鉴定 。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也就是说,一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至少也要几个月才能出判决,如果双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间可能拖得更长。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因为无法支付诉讼期间的医疗费而被迫放弃诉讼,或者被迫以对自己不利的条件与用人单位和解,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修正草案》第50条规定,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这意味着,劳动者不用再担心诉讼期间的治疗费用问题,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名职业病患者、维权代表易业挺则认为,对于草案的部份内容, 尤其是涉及诊断程序方面, 非但未能解决当下农民工面对的“诊断难,诊断乱”的问题症结, 还可能导致工人诊断有难上加难之虞, 这实在有违当局致力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和减轻工人维权压力之修法原意。 《修正草案》未能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就业健康权益 《修正草案》只是解决了劳动者与有登记的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期间在工作中接确职业危害的职业病人,但对于在全国数以十万计的没有登记的用工单位、小加工厂、以及建筑工地所发生劳动关系的职业危害劳动人群,却没有丝毫意义,他们得不到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使他们在法律面前不能享有平等地位,这不仅有欠公平, 也令许多非正规的用人单位利用法律虚位, 进一步剥削工人的健康权益。 《修正草案》把职业病人鉴定、诊断所需相关材料要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获得,不是简化程序,而是给职业病人增加了生活上经济困难和诉讼成本,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 《修正草案》已加大了工会、安全、卫生、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和处罚的执法力度,也更明确用人单位要依法定期对职业危害环境进行检测、评估,并把评估、检测的真实结果存档,上报给卫生监督部门的义务。只要以上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其职责,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向安全、卫生部门或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资料,而且相关法律规定了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定期要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检测、评估,所以劳动者要做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可以由安全、卫生监督部门提供,也可以由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或处罚获得,根本不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仲裁来获得。 然而, 《修正草案》让劳动者通过仲裁来获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资料,言则以上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变相形同虚设了。在诊断中加入仲裁程序的设置, 只会加重职业病人的负担, 因为一旦涉及职业病的劳动争议, 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一般都不会依一个仲裁程序就完结了争议,往往会向法院一审、二审,有的会通过再审才能结束双方的争议。而之后的职业病赔偿还得再次经过劳动仲裁来裁决,形成一个职业病工伤赔偿案要经过至少两次仲裁裁决,如此程序繁锁,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增加了经济、时间上的诉讼成本,还不如修改前简捷。 劳动关系的问题不应和职业病医学诊断混肴 职业病诊断是一个医学上的问题,不能和劳动关系证明、仲裁搞在一起。职业病患者去医院治疗,为什么非要用人单位同意才行呢?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就算是他离开工厂或是工厂不存在了;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等等,也应该告知劳动者到底患了什么病,好让患得到适当的治疗。如果单位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机构就应该相信劳动者的自述,做出职业病诊断。如果劳动者真的跟那个单位没有关系的话,单位可以在赔偿仲裁阶段提出异议。职业病防治的修改第一要务就是应该把诊断和劳动关系证明划分开来。而不是把这两者混在一起来处理。如果不改变这一做法会逼使越来越多的职业病患者走向开胸验肺这一途径来证明自己的病情。再者,现在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工伤医疗费先行垫付,所以医学上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就应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而不管他能不能证明患者跟与那个单位的关系。现在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草案中把卫生、安监、工会和劳动部门纳入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机制,这些部门有责任,也有能力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不应该再设置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来获得相关的诊断材料。 以上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改善,让劳动者付出生命代价后,得到合法的保护。希望本次修改应该要全面些,才能解决职业病人真实的困难问题。并请求取消修订中无意义的仲裁程序设置。 附:部分《修正草案》的增加条款 第42条增加内容: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48条增加内容: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统称诊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50条增加内容: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66条增加内容:(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67条增加内容:(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