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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抚恤金是遗产吗?(转载)

时间:2012-07-17 15:02来源:灵猫儿 作者:花开花谢 中国法律网

这笔抚恤金是遗产吗?

潘伟强 律师

张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名5岁女儿张乙。张某系某企业的员工,在一次安全生产事故中不幸意外身亡,其妻黄某领取了一次性工亡抚恤金(补助金)10万元。对于这笔抚恤金应如何处理,黄某与张某的父母发生了矛盾。黄某主张这笔抚恤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将其所占份额50%析出,余下的50%作为张某的遗产再由继承人继承。张某父母不同意,并拿出张某生前所立一份遗嘱,该遗嘱注明如张某本人发生意外,抚恤金由父母继承。另外,张某、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李某借款15万元,李某认为这笔抚恤金系张某遗产,要求黄某首先应将该笔抚恤金偿还其债务。各方当事人对该笔抚恤金的性质以及如何分配,处理意见不一,对于招用童工的处罚。争执不下。

那么,这笔抚恤金系遗产吗?

该笔抚恤金不是遗产。

所谓的死亡抚恤金是指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发给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一定金额的费用。主要用于对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目的是对生者的抚恤。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发生的费用,由有关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其权利主体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亲属。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故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处理、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该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所以张某的父母、债权人李某主张该笔抚恤金是遗产没有法律依据。同理,黄某主张50%的工亡抚恤金为遗产也是于法无据。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法条明确规定了领取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的主体只能是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排除了直系亲属(含配偶)以外的人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从而表明职工无权通过遗嘱方式处分抚恤金。如果抚恤金是遗产的话,那么职工就有权通过遗嘱以遗赠方式指定抚恤金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领。

既然抚恤金不是遗产,那么张某试图通过遗嘱方式处理将来可能产生的抚恤金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遗嘱中涉及到处理抚恤金的部分无效。张某的父母无权以遗嘱为依据主张该笔抚恤金全部归自己所有。同理,张某生前所欠李某的15万元外债也不能用该笔抚恤金直接清偿,因为这不是张某的遗产。

该笔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该笔抚恤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黄某主张抚恤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黄某提出的对该抚恤金分割的主张同样也没有法律依据。

抚恤金领取对象及分割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工亡抚恤金)对象是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含配偶)。但该规定对直系亲属的范围并没有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有些地方对领取抚恤金的对象则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如《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

法律对领取抚恤金主体范围规定的不具体,造成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法律不一致,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有关遗产继承顺序的规定,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一种情形是在抚恤金的发放顺序上,参照适用1981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试样)的通知》(民〔1981〕优49 号)“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家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其他家属。无上述亲属,不发”的规定。

至于抚恤金在直系亲属间应如何分配,目前缺乏法律规定,因此往往成为工亡职工亲属之间矛盾产生的导火索。也有一些地方出台的政策比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如《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同一顺序均等享受,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者,按予以照顾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笔者认为,如本文所涉及张乙因其年幼尚未成年,在生活、教育及医疗等方面所需费用较多,在分割抚恤金时可适当考虑予以照顾。

李某的债权如何处理

如前所述,该笔抚恤金不是张某遗产,李某无权主张将该抚恤金直接用于实现其债权。张某、黄某所负15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死亡后,李某依然可向黄某主张债权,要求黄某偿还所欠借款。

如果张乙、张某父母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则无需对张某的债务承担任何清偿责任。相反,如果张乙、张某父母继承张某遗产,则应当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张某的债务,但无需以他们所领取的那部分抚恤金偿还张某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从本文所涉及的情况看,该抚恤金无论是否属于张某的遗产,从分割结果上看好象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最后均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获得,讨论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纯属多余。其实不然,如果抚恤金属于遗产,就应用于清偿张某的债务,从而对死亡职工近亲属就未能起到在经济给予补偿和精神上予以抚慰的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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