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企业由于业务需要短期内雇请的临时农民工,企业与之没有连续的劳动关系,也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采用造工资表据实发放工资的也不计入工资总额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工程施工中人工费的组成部分,请问农民工工资采用造工资表据实发放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法规,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劳动法实施细则。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临时雇请的临时工,如果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务费支出,对于支出的这部分临时工工资,应该由临时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才可扣除。单凭工资表,无法证明其行为发生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如果满足和五条规定,那么可以按工资进行据实扣除。 引文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