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劳社〔2008〕44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青劳社[2008]19号)关于为单亲有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增加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明确增加部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单亲有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㈠未婚或离异、丧偶后未再婚; ㈡未成年子女的生育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为收养子女应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㈢未成年子女在18周岁以下(含本数)且未实现正规就业; ㈣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且有抚养权。 二、申领程序 ㈠申领时,申请人本人需持以下材料: 1、《失业证》或《求职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离婚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户口簿及一份复印件,失业人员与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同时提供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证明。 ㈡用人单位办理职工解聘备案时,失业人员符合单亲有未成年子女条件的,可在失业登记的同时提出认定申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招用童工的处罚。符合单亲有未成年子女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由本人在事发当月提出申请, ㈢户口在七区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单亲有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一式两份),提出申请。 户口在五市的失业人员,直接到所在市就业服务中心填写《单亲有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提出申请。 ㈣七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失业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并将申领表及申请材料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七区就业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五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㈤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在“一卡通”中审核通过,同时在申请人《失业证》或《求职证》上加盖“单亲有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章,注明调整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期限。具体标准如下:女工保护条例。 ⒈对符合条件的单亲有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即: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532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由每人每月335元调整为469元。 ⒉随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医疗补助金标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由每人每月19元调整为27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由17元调整23元。 ⒊对未成年子女距18周岁的月数小于失业人员应申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的,按其子女距18周岁的月数核定应调整标准的月数,其余月数按一般失业人员标准享受。 ㈥经审核批准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从批准日的次月开始领取。 ㈦申请结果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各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提交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留存备查。其中七区的申请表一份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存档。 ㈧2008年1月1日之后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单亲有未成年子女条件的失业人员,可补发自2008年1月以来应增加部分失业保险待遇。 三、人员管理 ㈠单亲有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在按照调整后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增发部分的失业保险待遇: ⒈登记结婚; ⒉不再承担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 ⒊未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或未满18周岁已实现正规就业。 ㈡各区(市)、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单亲有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讲明政策规定,告知申请人本人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主动地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告。 ㈢各区(市)、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责任,每月通过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专人,对本辖区内已被认定的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进行调查回访,及时掌握被认定人员的婚姻状况及其子女的抚养权和就业等情况,对发现不再符合增发范围的失业人员要及时予以核实,并调整相应待遇。 四、工作要求 市及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区(市)、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单亲有未成年女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申领程序和标准,对申领人员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定期回访,加强管理。对单位或个人瞒报自身情况或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失业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