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学校管理,保障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依照上级教育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公假: 教师根据学校安排外出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请公假的教师需提前到级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以便级主任协调安排其工作。公假期间教师原定待遇标准不变。 二、事假: 1、教师因婚、丧、产、探等法定假期确需请假者,按上级有关规定确定请假天数,但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程序为先向级部提出申请,级部同意后,由级部重新安排其所承担的工作。本人持级部主任签字后的申请书到学校办公室正式办理请假手续,法定假期内教师工资待遇不变。 2、教师因法定假期之外有事需请假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准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3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5天以内,超过控制天数,学校可酌情扣除部分工资。但请假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师之间的临时性调课,须由级部主任安排调整。招用童工的处罚。教师有事不准在不请假的情况下私自调课,一经发现,涉事双方均据涉及天数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 1、教师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但需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及病历卡,经学校批准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办理正式请假手续,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发放。 2、女教师50岁以上,男教师52岁以上若身体不适或不能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安排其他辅助性的工作,工作要求和福利待遇按新工作岗位的标准进行要求和发放。但特殊岗位教师和紧缺科目的教师除外。 3、女教师52岁以上,男教师56岁以上若身体不适或不能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若本人愿做其他辅助性的工作,则由学校另行安排工作,其工作要求和福利待遇按新工作岗位的标准进行要求和发放;若本人不愿做其他辅助性的工作,则学校取消对其考勤的限制,按其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以上三条涉及到的所有教师,学校不允许其在校外兼课,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工资。年休假天数计算。并报请教育局,作进一步的行政性处理。 假期终了时,请假人应及时销假,否则超出请假期限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本意见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一中 二 0一0年八月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