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宪法论文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5)

时间:2013-11-19 08:54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就专门机构审查模式所体现的宪法至上的法治观念,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审查机构的组织和审查内容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结合的特点,以及审查方式的多样化等等,反映了当今宪法和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都是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的,是可以与我们的政治体制相兼容的。

  第三,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有利于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基础上,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可以说,“宪法至上”的法治观念和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也是我们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违宪审查的基本精神就在于通过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保证权力行使的合宪性与合法性,维护国家的宪政秩序。而设立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实在为健全权力制约机制的非常有效的形式。

  由专门机构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是否会使其凌驾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从而改变我们的政治体制?这是对实行专门机构审查模式持异议者的主要忧虑,也涉及专门机构审查模式与我国政治体制的兼容性。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否可能发生违宪?[25]人大的权力是否应当受到限制,是否可以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制约?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构成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然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并不等于应当是一种不受任何限制和制约的权力。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运行的原则:其一,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各级人大都必须依据宪法来行使权力,人大的立法必须符合宪法,受宪法的制约。这是以法律(广义的)制约权力。其二,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是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法产生的,人民代表的活动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和罢免。这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其三,在我国国家权力的组织与活动中事实上也存在着某种分权与制约,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其它国家机关的活动,但人大也不能超越宪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去行使应当由其它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这种制约在现行的权力运行机制上,是通过人大的自我约束实现的,是一种消极的制约。其四,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无疑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一种政治监督。上述各种监督和制约无疑是必要的,然而它们的作用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尤其是对在人大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发生的违宪行为,缺乏一种制度化的、积极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6]任何权力都应当是有限制的、 受到制约的,这是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要解决权力的滥用,我们也必须建立和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体制。如果说在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上,我们更多地强调要加强人大监督;那么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上,则应当大力主张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制约,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完善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就人大的活动来说,人大的立法和决议都是用召开会议的形式以法定表决程度通过的。但是我们不能排除个人(尤其是领导人员)对人大活动的影响,加之利益多元化下的代表的利益驱动,以及在立法和决策时的认识上和技术上的局限,都可以导致人大的立法和决议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发生违宪行为。在人大本身违宪的情况下,仅靠其自身的制约机制是很难加以纠正的。而设立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不失为一种合理、有效的机制。

  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并不会削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其一,我国宪法和国家制度的最根本准则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这一准则建立起来的,它的权力运行也应当体现和服从这一原则。人大代表人民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违宪审查机关依据宪法行使违宪审查权,解决宪法争议,制约包括人大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使宪法得以真正贯彻实施,正是保证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其二,我国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也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权威。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及时、有效地纠正违宪,从根本上说也有利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和作用。反之在现行监督体制下,听任违宪的法律、法规存在,不能及时予以纠正,恰恰是极大地损害了人大的权威。其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享有国家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在人大享有上述四大权力的基础上,由专门机构对其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制约,丝毫不会改变其具有的崇高地位。其四,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与人大的具体关系,可以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配制,以使其适应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传统。换言之,只要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大,它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受其监督,它对人大行为合宪性的审查并不妨碍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事实上专门机构违宪审查的模式,无论是宪法法院还是宪法委员会,在不同的国家都是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来设置的。无疑,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将使我国的国家权力运行关系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体现了确立宪法至上的法治精神。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说是对我国政治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