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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6)

时间:2013-11-19 08:54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四、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体制的基本构思

  任何一种违宪审查的基本模式都必须与本国的国情相融合,才能发挥其有效的作用。构建我国的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体制,应当使其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协调,同时要反映当代世界违宪审查发展的趋势,吸取其它国家的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在组织体系、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程序上对我们有益的经验。具体的设想如下:

  第一,体制。在宪法上,保留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增加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27]增设独立的宪法委员会后,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违宪审查相结合,以宪法委员会为主的违宪审查体制。

  第二,性质和地位。宪法委员会是在全国人大领导下实施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依据宪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全国人大负责。宪法委员会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大,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保留监督宪法实施的最高权力,使之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制度相衔接。而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可使其具有较高的权威和能力,有效地保证宪法监督的具体实现。

  第三,组成和任期。宪法委员会的成员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家主席任命。在成员的结构中,曾经担任过人大和政府工作的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以及政治和法律专家应当有一定的比例。除专家和学者外,当选后不得再兼任原来的人大、政府与司法工作。由国家主席任命,是为了突出宪法委员会的权威地位和神圣职责。宪法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为保证违宪审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违宪审查机构应当具有稳定性。各国一般都规定其较议会、总统等更长的任期。我国宪法委员会在任期上也可不同于人大,同时应采取定期部分更换的方式。

  第四,职权。各国违宪审查机构的职权不尽相同,大体上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即违宪立法审查权;(2)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即权限争执裁决权;(3)审理根据宪法对总统、政府成员和法官提出的弹劾案,即弹劾案审判权;(4)审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即有关选举事项的裁决权。此外, 联邦德国宪法法院还受理公民提出的宪法诉愿案,它也为一些国家所借鉴(如匈牙利、俄罗斯等);还有一些国家规定违宪审查机构的宪法解释权。一般来说,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要窄于宪法法院。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宪法委员会的职权不宜规定太宽,大致可包括如下内容:(1)审查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合宪性;(2)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 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属于宪法争议,应当纳入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3)解释宪法, 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是不可分割的,宪法委员会实施违宪审查当然也应具有宪法解释权;(4)接受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 主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时,以及政党在提出有关国家重大问题的政策时,涉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合宪性问题,可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咨询,由其作出答复意见。

  第五,审查方式和程度。(1)宪法委员会的审查方式, 可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事先审查主要适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可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事后审查则适用于所有法律和法规。(2 )宪法争议案的提出和受理,宪法委员会根据有关组织和人员的提议和申请,受理宪法争议案件。有权提出宪法争议案的组织和人员是: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1/10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合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0人以上联名提出;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议审查的,宪法委员会必须受理,并且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其他机关和人员提议和申请的,宪法委员会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3)宪法委员会的决定可采取裁决和审查意见等形式, 对立法草案和宪法咨询可采取审查意见的形式;而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的审查结论则应采用裁决的形式。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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