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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3)

时间:2014-03-27 01:23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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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



  知政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五部分。

  知政权即公民获得政治生活信息的权利。政治生活信息可以理解为与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信息,其中尤其指与公共权力的行使相关的信息。现当代宪政中的知情权制度就是旨在保障公民获得官方情报的权利。对政治生活信息的掌握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否则,参与将是不可能的。因此,知政权是前述各项权利的保障性权利。

  综上所述,从结构上看,全部公民政治权利构成了以公共事务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为核心,以联合行动权为补充,以知政权为保障的有机统一的体系。公民政治权利的各具体要素在公民权利体系中担负着不同的功能,处于不同的地位,并非可以等量并观。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基于民主政治的共性而阐述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但由于国家性质、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等的不同,各国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确认存在差异,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留待另文。

  三、另一种结构分析

  以上是从具体政治权利的功能出发分析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下面将简要地从另一个角度,即从政治生活的内容的角度,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加以分析。

  第一,关于国家权力主体所行使的权利,有三项:1.选举国家权力主体的权利;2.罢免国家权力主体的权利;3.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这三项具体权利完整地构成公民针对国家权力主体的政治权利。

  第二,关于法律的政治权利,有四项:1.制宪权;2.修宪权;3.对普通法律的直接创制权;4.对代议机关立法的否决权。

  第三,关于特定事项的政治权利。在直接民主制下,特定事项有公民可以直接决定的,也有公民不能直接决定但可以表示意见的。相应地有二项权利:1.直接决定权,即特定事项决定权。2.请愿权,包括以个人行为进行的请愿和以联合行动(游行、示威)进行的请愿。如前所述,请愿权在功能上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权,而监督国家权力运行是就具体的、特定的事项而言的,离开了具体的、特定的事项是不能断定权力的滥用或不当行使的。

  第四,关于政治信息的权利,有二项:1.获得政治信息的权利即知政权;2.发表政治见解的权利。个人的政治见解也属于政治信息,公民既有权从外界获取政治信息,也应有权向外界发布政治信息,从而形成公民与外界的信息交换。

  第五,关于政治社团的权利,一项,为政治结社权。政治生活涉及国家权力主体与法律这二个方面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公民政治权利体系中必须有针对国家权力主体和针对法律的权利。在国家权力主体与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公共事务的存在,则尚应就特定事项使公民有参与和影响的可能,因而须有就特定事项的直接决定权和请愿权。政治信息构成政治生活的一个方面,相应地必须使公民有进行政治信息交换的权利。政治生活少不了政治团体的存在与活动,尤其是在现当代政治生活中,则公民自应有政治结社权。可见,上述五个方面的公民政治权利,在另一意义上构成完整的、有机统一的公民政治权利体系。进而言之,上述公民政治权利使公民得以在政治生活的全部领域成为自决、自主的存在,获得政治领域中的自由。

  四、辨 析

  一些非政治权利往往被错误地作为政治权利看待,反映了学理上对政治权利缺乏准确的把握。按照本文的观点,除前述各项公民权利为政治权利之外,其他公民权利均不属于公民政治权利。另一方面,一些公民权利又被错误地仅仅作为政治权利看待。为了更明晰地界定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特辨析如下。

  1.学者多有将“享受荣誉称号”作为政治权利的。%本文认为,享受荣誉称号并不意味着公民就参与了政治生活,更不存在享受荣誉称号会发生影响政治生活的作用,因此,享受荣誉称号不应作为政治权利,准确地说,是属于公民精神生活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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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



  2.学者有将公民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而获得国家的物质赔偿的权利作为政治权利。⑥在本文看来,公民获得国家物质赔偿与公民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治生活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这一规定是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宪法根据,而国家赔偿制度仅仅是针对国家侵权而为公民设立的救济机制,并不涉及政治生活。因此,获得国家物质赔偿权应届公民的物质权利体系,而不属政治权利。

  3.集会也被作为政治权利。⑾集会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出于共同意愿这一精神性因素而聚合,参与集会者在相互间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集会与游行、示威的重要区别在于:后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向他人尤其是国家机关表达共同意愿即对外的表达意愿;前者则并不对外表达意愿,而是参与集会者在相互间即对内的表达意愿。这一区别显示游行示威以影响他人为目的,集会则重在相互间的沟通而不以影响他人为目的。因此,参与集会者即使在集会时就政治局势发表见解、对公共政策加以评论,也不造成对政治生活的实际影响。据此,本文认为,集会属公民的精神生活的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

  4.结社权通常仅仅被作为公民政治权利。⒀然而,结社可以是出于非政治目的而与政治生活无关,如出于学术目的或慈善目的。只有结社出于政治目的、意图影响政治生活时,结社才是与政治生活相关的。因此结社权在一般的意义上属于公民的精神生活权利,出于政治目的的结社才作为政治权利而存在。

  5.言论、出版、游行、示威通常也仅仅被作为公民政治权利。本文认为,言论、出版、游行、示威都是用以表达内心意愿的形式,通过这些形式所表达的既可能是政治意愿,也可能是非政治意愿。只有当言论、出版用以表达政治意愿与政治见解时,才属于公民的发表政治见解权;只有当游行、示威出于政治目的时,才属于公民以联合行动行使的请愿权。因此,言论、出版、游行、示威不能仅仅被作为政治权利。

  注:

  [①][⑩]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788页。

  [②]林嘉诚、朱活源编著:《政治学辞典》,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版,第279页。

  [②][⑩]王浦的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303页。

  [④]商英伟、白锡能主编:《自由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

  [⑤]参见万斌、薛广洲著《民主哲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页。

  [⑧][美]科恩著,聂崇信、朱秀贤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⑦]王玉明著:《选举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13页。

  [⑧]程竹汝:《论权力的工具性问题》,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3期。

  [⑨]罗厚如:《论公民直接立法权》,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

  [⑾]同上注;另见曾广载著《西方国家宪法和政府》,湖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491页。

  [⑿]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5页。

  [⒀]通见于宪法学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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