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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

时间:2014-03-27 16:09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

  摘 要:宪政实践以来获得了制度空间的联合行动的形态包括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罢工和意见表达。联合行动的权利在逻辑上应该并且宪政国家的实在法也实然地将其作为人权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当然的权利,这取决于联合行动权既是主权者对抗政府、回复其主权者地位的权利,也取决于联合行动权对民主的缺陷所具有的补救功能。

  关键词:人权,联合行动权,宪政,当然的权利

  引 言

  人在两个向度上展开其社会关系,即相对于他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相对于政治国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人在构建这两个向度的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行动(行为),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与他人联合进行的。在托克维尔看来,“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1] 这一识见堪称卓越。因此,人权理论不仅应该关注个人行动中的人权问题,也应该同样地关注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

  人类学家的研究表明,在人类生活的原始社会时期即已存在着结社。[2] 但显然只是在进入近代社会以后,联合行动才获得了其制度化的空间并相应地对人类生活发生着巨大的影响。到了二十世纪后期,更是发生了世界性的“结社革命”。

  迄今对联合行动的论述,主要是针对作为联合行动的形态之一的结社,而少有对包含了其他形态的联合行动的总体论述。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阐述的联合行动即是结社,[3] 马斯泰罗内在论述欧洲民主史时生动而详细地叙述的是人民结社运动与民主的关系;[4] 中国学者或者在世界性的“结社革命”和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对结社(“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做了卓有成效的研究,[5] 或者是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对结社加以论述。[6] 这或许是因为结社是联合行动的基本的和核心的形态,较之联合行动的其他形态,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更为巨大和深远,从而特别能够吸引学者的注意力。另一方面,一直以来对结社的论述,大体上是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立场的。托克维尔、马斯泰罗内对结社的论述明显地是政治学的,当代学者对结社的研究则除了政治学的立场还扩展到了社会学和经济学立场。康晓光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在于“填补政府功能的空白”:“为什么需要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市民社会呢?这是因为,人类社会所必需的某些公共物品,只有市民社会能够提供,而政府却无法提供。这些政府无法提供而只能由市民社会提供的物品构成了政府功能的空白。它是政府力所不及的领域”。政府力所不及的领域具体包括:政府的合法性、制约政府权力、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培养公民民主的生活方式。[7] 西方学者关于第三部门的理论包括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合约失灵理论、供给理论、志愿失灵理论。[8]

  本文的意旨有二:其一,对包括结社在内的联合行动做整体性的论说,从而将观察的对象扩及联合行动的所有形态;其二,从人权的立场出发,将联合行动作为人权来论述。

  联合行动之目的与形态

  具有共同目标或利益的行为人,采取同一的或相互关联的行动,为联合行动。其要素包括:多数的行为人(主体要素),为了共同的目标或利益(行为之心素),实施同一的或相互关联的行动(行为之体素)。联合行动依其目的,可区分为经济性的联合行动、精神性的联合行动和政治性的联合行动。相应地,联合行动权并不完全属于政治权利。中国学界一向以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言论自由为政治权利,颇不妥当。[9] 联合行动之形态,包括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罢工和表达意见。

  结社:结社因其目的的不同可分为经济性(物质性)结社、精神性结社和政治性结社。人类学家哈维兰即认为,“共同利益社团的多样性是令人惊讶的。它们的目的包括寻求友谊、娱乐、表示与区分身份以及管理功能和寻求或保护经济利益”。[10] 政治性结社有两种形态,即政党和利益集团。政党作为政治性结社是极为直观的。利益集团具备了联合行动的三要素:“一个利益集团的成员有一些共同的政治目标,他们齐心协力尽力要对如何制定有关这些目标的政策产生影响”。[11] 托克维尔就曾明确地区分了三种结社并认为不同目的的结社各有其重要性:“我认为,最值得我们重视的,莫过于美国的智力活动和道德方面的结社。美国人的政治结社和实业结社,最容易被我们注意,而其他的结社,则常被我们放过。必须承认,这类结社对于美国人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政治结社和实业结社,甚或过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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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



  集会:集会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出于共同意愿这一精神性因素而聚合,参与集会者在相互间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一种观点主张集会作为结社的组成部分:“集会自由是结社自由的一个方面。这种集会或是秘密的,或是公开的,其目的与社团宗旨有关,宣传其目标并争取公众的支持”。[13] 本文则认为集会也可以作为与结社无关从而与结社相区别的联合行动。集会与结社的区别,不仅在于集会的临时性,还在于集会是纯粹的精神性联合行动,不及于经济目的或政治目的。参与集会者即使在集会时就政治局势发表见解、对公共政策加以评论,也不造成对政治生活的实际影响。因此集会不具有政治意义,只是对集会参与者的精神性需要的满足。

  游行示威:游行示威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了对外表达其共同意愿而采取的联合行动。经由游行示威所表达的共同意愿常常是政治性的,但显然游行示威也可用于精神性的目的。集会与游行示威的重要区别在于:后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向他人尤其是国家机关表达共同意愿即对外的表达意愿;前者则并不对外表达意愿,而是参与集会者在相互间即对内的表达意愿。这一区别显示游行示威以影响他人为目的,集会则重在相互间的沟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称:“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这一表述,是以示威包含了集会。当将集会与示威相并列时,集会应仅限于集会者相互间的意愿表达。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的界定,显为不当。[14]

  罢工:罢工作为联合行动是因为罢工“通常指某个雇主的全体雇员或雇员中相当大一部分同时一致地停止工作”。[15] 罢工不仅被用于经济目的,以之谋求增加工作报酬、改善工作条件、减轻工作强度等,还往往被用于某种精神性目的(如同情性罢工)或政治目的。劳动者的团体交涉是与罢工相近并且通常也是相关联的一种联合行动。

  表达意见:意见的表达常常是个人行动,直观上与联合行动无关。但是,一个人将意见表达于外往往是希望自己的观点能为他人所赞同并接受,甚至因此而采取相同的行动。表达意见由此具有了(至少是潜在地包含了)形成联合行动的目的,从而成为不以直观形态表现出来的、隐态的联合行动。其他的联合行动则是显态的联合行动。将表达意见作为联合行动的前提和手段的观点,已经包含在托克维尔的论述中了:“当人们之间不再有巩固的和永久的联系时,除非说服每个必要的协作者,叫他们相信自己的个人利益在要求他们将自己的力量与其他人的力量自愿地联合起来,是无法使许多人携起手来共同行动的。只有利用报纸,才能经常地和顺利地做到这一点”,因此,“如果没有报刊,就几乎不能有共同的行动”。[16] 将表达意见作为联合行动的另一种理由则是表达意见是集会这一联合行动的伴随形态:“言论、表达和出版自由也和集会自由联系在一起,集会自由允许许多个人聚集在一起行使其结社和言论自由”。[17]

  宗教信仰既是个人行动,还作为联合行动而存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十八条所确认的“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与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是对宗教活动作为联合行动这一观点的佐证。宗教活动在两个方面构成联合行动:宗教活动中的组织、参加宗教团体,是联合行动中的结社(精神性结社);宗教活动中的信徒集体进行宗教礼仪等,是联合行动中的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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