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杨某在治病期间,同意医院将其与医生的谈话场面及病体拍照。此后,医院多次将这些照片在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上向与会者出示。一次,该医院为宣传优生优育,举办了为期1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展览中选用杨某两幅照片,一幅是杨某和其他患者一道与医生座谈,其中杨某的形象非常丑陋;另一幅是杨某的眼睛部分有布条遮盖的病体裸照。杨某知道上述两事后,非常气愤,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现问:1、医院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杨某人身权的侵犯?,侵犯何种人身权
2、杨某可否请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1、医院使用照片的目的是为了宣传,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故不侵犯肖像权; 2、侵犯了杨某的名誉权,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3、人身权保护是我国立法的软肋,法律将肖像权的保护局限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学习损害。致使很多原本 系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只能以侵犯名誉权提起诉讼,这是中国特色 1)医院的上述行为已经对杨某人身权的造成侵犯。与医生的谈话场面公布属于隐私权,“展览中选用杨某两幅照片”是肖像权,“杨某的形象非常丑陋”是名誉权。 2)可以起诉医院,告他们侵权。 1.准确来说是有侵犯人身权。其一:医院用其相片去作研讨会的研究用途和 “优生优育展览”期间,没有得到他人同意而作出这样的行为。你可以说医 院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照片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侵犯人身权的应该是肖像权, 名誉权。 2.可以,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对与医疗机构在临床用于学术研究的影象资料,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本案在医疗机构征得你同意时,是否明确规定在何种场合下公开使用,如果没有约定,是医疗机构违约。可以提起民事赔偿。供参考。 1、在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上的出示,属于内部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2、宣传优生优育中的两幅照片,形象丑陋的为侵犯了肖像权和名誉权,裸体的为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以上述权利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1 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医院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 2 杨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照片涉及杨某的个人隐私,杨某同意医院将将谈话场面及病体拍照是出于利于治愈疾病的考虑而并无公开的意向,医院未经其同意就使用其照片,并且对杨某造成了一定损害,是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