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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孩子的命运--对比中美两国的收养制度

时间:2012-04-09 18:30来源:梦在飞 作者:心理咨询师 中国法律网
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来说,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总认为,孩子是父母生养出的骨肉,就如同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如今,虽然父母包办婚姻、买卖子女已不为中国社会所赞许,但父母打骂教训孩子、替孩子做主谋划前程等,仍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甚至被夸奖为关爱严求孩子的典范。打老婆骂孩子还常被认为是自家私事,别人无权干涉。刑拘取保候审

中国收养法中那未经亲生父母同意他人不得收养的规定,更体现了父母"拥有"子女,如同拥有财产物业--"我的东西,我不同意,别人无权拿走"。

因此,只要丢丢那个根本不称职的母亲不点头,哪怕丢丢被忽视虐待致残致死,十几亿中国人都改变不了他的命运!

美国的国情截然不同,"法"高于"情"和"理"。血缘与亲情,动摇不了法律和人权的基础。孩子再幼小,也是个具有生命的"人",享有与大人同样的人权,更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美国有的州,最近甚至设立"狗儿收养法",养狗人不能再被称为狗"主人"(Owner),收养。而要称为"监护人"(Guardian),旨在强调对于有生命的"人类之友",不能像拥有物产那样来确定从属关系,而要像家长与子女一样属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对狗都如此,对人就更不用说了。

像中国那样把子女当私有财产,哪怕家长再失职违法也有权控制孩子命运,让美国人听起来完全不可理喻。美国将欺辱虐待弱势家庭成员(如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的行为,视作"家庭暴力",是严重犯罪。美国的民政、社福、司法机构,有权力和责任剥夺不合格家长的监护权或对肆虐的家庭成员进行审判,而不必顾忌有"侵犯隐私或私产"之嫌。

贺梅的命运,就是在这种道德标准和法律准则下确定的。收养

贺梅的亲生父母所犯的根本失误,对比一下房屋过户费。也是很多华人可能会照犯的,就是以中国式的观念在美国处世。他们大概以为:"孩子是我的,何时想托出去或要回来,父母都有决定权。"没想到,这放之中国为皆准的原理,在美国却行不通!

因中华传统文化观念误导,而在美国家庭伦理案中一再失误的华人,不仅是贺氏夫妇。

有位华人熊女士,嫁给美国丈夫后生了个儿子,离婚后丈夫得到孩子的监护权,母亲熊女士一气之下带孩子去了中国。后来孩子的父亲因病在美去世,华人母亲以中国式推理:没了父亲,孩子的养育权总该归自己了。便放胆带孩子回到美国,谁知一入境就被以绑架罪逮捕,孩子则被交给美国姑姑抚养。至今这起中国生母与美国姑母的养育孩子争夺战还在继续。

还有位美国女性,在中国河南工作期间与一位中国画家结婚并育有一子。中国爷爷奶奶对这孙子宠爱有加,从小垄断照料权。后来这对异国夫妇及孩子都来到美国,但婚姻以离异告终,孩子判归母亲。父亲及祖父母则以为:孩子生在中国,姓俺家的姓,理应归父亲。中国父亲便趁探视孩子之际,带孩子远走中国,造成轰动一时的跨国绑架案。那美国母亲多方奔走,并追到中国,总算讨回了孩子。

在这些案例中,对比一下事实收养。无论生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姑母等,哪怕作出了过份之举,也都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可以相信,不管谁得到孩子,都会诚心诚意尽责任去爱抚养育他们。因此,要追究的,不是这些家长当事人的道德品质孰是孰非,而是误导他们陷入困惑之境的文化渊源。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文化,会使同样的案例得出完全不同的结局。至于哪种法规在那个社会更有效可行,要看其实施后的普遍结果利多还是弊多。

贺梅案,若发生在中国,结果肯定逆转,贺氏夫妇必赢。而丢丢,若生活在美国,命运也绝对改变,早就会被有爱心的家庭收养而过上正常生活。

美国是典型"法制"国家,其儿童保护和收养法规,是以儿童本身的利益(而不是家长的权力)为基础的。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如果父母的行为危害到孩子的安全与成长,他们作为家长的权利将被毫不留情地剥夺,哪还能允许这种人对孩子的归属表态呢!这看起来对家长不近情理,实质上却从人性人情角度考虑到尽可能广大的民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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