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同居行为暴露 共同财产确认

时间:2012-04-10 10:12来源:纸鸢 作者:游乐媛 中国法律网
1、案情简介
1999年2月,陈女士经人介绍从外地嫁到昆山与张某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之后,张某喜新厌旧,在外结识了一位女子,不久就搬出家去与该女子在外同居生活,张某多次扬言要与陈女士离婚,提出住房是张某的,我不知道工伤保险条例。要求陈女士搬出家门。陈女士已经嫁给张某6年,难道就这样空手离开?陈女士无奈,找到了本律师
陈女士称有商品房一套,价格约为人民币30万元,是老房子拆迁时产权调换安置取得的,老房子的产权归张某的父母。
2、代理过程
本律师认为了本案焦点是:1、男方与她人非法同居有无证据证明,是否构成重婚?2、商品房一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立刻到男方张某可能居住的小区居委会进行调查,在暂住人口情况登记表和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登记卡上发现:张某与一刘姓女子共同居住该该小区某幢某室,登记情况为“两人为夫妻关系,无子女”等。本律师将以上材料进行了复印。
本律师又到昆山市房产交易中心与拆迁办查阅了档案。发现商品房为旧房拆迁安置取得,旧房为男方张某的父母所有,2002年,在拆迁时男方张某的父母赠与已与陈某结婚的张某,房产证上虽然只有张某一个人的名字,但在抵押申请书和承诺书上都有房屋共有人王某的签名。
张某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如要追究其刑事责任,http://www.5law.cn。应当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是离婚案件和财产分割暂时还是无法解决。事实上最新婚姻法。本律师与陈女士协商后就代理陈女士向昆山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并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费3万元。
在法庭上,本律师提供了张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并 强调陈 女士顾及夫妻情分没有直接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要看男方的态度。接着,又提供了房产资料和夫妻双方签字的抵押申请书和承诺书上,证明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认识到商品房依法应当为共同财产,经过法庭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1、双方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归张某所有。3、被告张某一次性补偿陈女士分割商品房款15万元。
3、律师点评
张某与她人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过错方,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张某在心里上就处于劣势。
再者,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的商品房,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的父母赠与所得,赠与合同中并没有注明为男方个人所有,并且由夫妻双方作为房屋共有人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偿还贷款,因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商品房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让张某认同,从而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解决该纠纷。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