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 (2010年6月25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19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舒适、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社会进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邢台县、桥东区、桥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规划、建设、爱卫、环保、房管、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goufangxuzhi/2012/0213/542558.html。依法办理社会保险,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 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购房须知。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环境意识、公德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卓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下列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九)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对临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重点加强临街责任区管理,对临街责任区责任人签订门前包市容、包卫生、包绿化“三包”管理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容貌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