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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03-01 18:47来源:与龙同行 作者:微观见涨停 点击:
第二十二条各区、市城市管理局对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控违办备案。 违法建设当事人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后,向市控违办申请出具备案处理函。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将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由

  第二十二条各区、市城市管理局对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控违办备案。

  违法建设当事人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后,向市控违办申请出具备案处理函。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将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承接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其实购房须知。并处以罚款。对继续违法施工或继续支持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住建主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上网公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相关罚款、行政规费和基金,属单位违建的,上交市级财政;属居(村)民个人违建的,上交区级财政。

  违反供电、供水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供电、供水部门依法追缴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法建设各个环节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定予以征缴。

  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越权批准用地的,对比一下购房须知。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或者对本单位土地上出现的违法建设控管不力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出售违法建筑,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非法、越权批准用地和建房手续,或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核实,依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3日发布的《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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