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确需设点经营的,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goufangxuzhi/2012/0116/406571.html。并应遵守城市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因施工活动而损害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或赔偿。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十株(含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十株以下的,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第二十九条 电力、交通运输和电信等部门,购房须知。因安全需要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或补偿损失。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市区各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保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一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购房须知。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对于合肥购房须知。 第三十二条 在市区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绿化赔偿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破坏城市绿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殴打、谩骂、侮辱、围攻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6日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