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女士为改善住房,将自己在浦东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出售后打算在浦西购买一套两居室二手房,经过中介推荐,华女士看中了戴先生位于普陀区的一套两居室,该房屋总价略低于市场价为人民币110万,但看房过程中,戴先生始终没有出面,而是其代理人顾先生出面谈的,顾先生也提供了戴先生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在中介的居间下,双方先后签订了居间协议和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华女士分两次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70万元,顾先生出具了书面收款收据。后双方对后期付款时间做了调整,华女士不贷款直接用现金支付,付款时间没有书面约定,口头同意在交易过户当日华女士将后续款一次性付清。但在约定的交易过户当天,顾先生却来电话说,戴先生取消委托了,当天不能过户了。华女士一时不知如何处置,购房须知。就来向律师求助法律支持。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发现该交易房产已经做了两次抵押给,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是银行,担保的债权余额为人民币90万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顾先生,担保的借款余额为人民币180万元,同时戴先生的其他三套房产也分别抵押给了银行和顾先生,并且担保的债权数额均远远超过抵押房产的价值。本律师赶紧准备好诉讼材料告到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最后经过努力双方达成调解,顾先生将房款返还,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华女士撤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