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三丹文 每年的三四月份是许多用人单位招聘的高峰期,也是应届毕业生求职的高峰期。甚至在上年的十一月份就陆续有学生开始找工作了。毕业生都在积极地寻好落脚点,为自己的未来铺好路。对学生和用人单位来说,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就业协议书的签订问题。那么,就业协议书是什么性质,有什么法律效力,都规定了什么内容,应该怎样签订呢,却并非所有人都了解的。而就业协议书是否签好将可能影响到双方未来关系的好坏。 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等就业主管部门给应届毕业生统一制定与发放的,其中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三方的权利义务事项。这主要是基于对应届毕业生的权益保护,提高就业率,便于就业管理与统计而采用的。听听糖尿病肾病。就业协议书受到各高校与用人单位的欢迎与接受,并且得到了普遍使用。可以说,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是应届大学毕业生迈向社会的第一步,也是检验自己的一个标准。目前,大多数大学毕业生在正式毕业前还是基本能找到工作的,不管是满意还是不满意。因此,签订就业协议书就是很自然需要经过的一道手续了。不过就业协议书在使用的过程中也产生不少的问题,比如效力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分配与承担,内容过于简单,违约金过高等等。其中日益严重的就是就业协议书的违约问题,既有学生的违约也有用人单位的违约,当然目前较多的是学生违约。同是违约,但双方的责任却不一样。用人单位给学生套上了很高的违约金枷锁,但是自己却没有束缚,因此很容易造成现在用人单位的经常性的违约,给学生造成很大的损害却不用承担责任。这使得就业协议书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当然,我们得承认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业协议书是相当有效力的,相当有作用的。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是在正式毕业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就业协议书主要是规制与管理学生在学校最后期间的就业阶段事务的,一旦正式毕业离校了,那么学生将与学校脱离关系,那时签订的也不再是就业协议书而是劳动合同了。这是一个特殊阶段,学生没有正式毕业,是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前奏,是正式进入用人单位的前置阶段,所以特别的设置了就业协议书等相关制度来维护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每名应届毕业生仅有唯一的一份就业协议书,不允许复制,因此学生应珍惜与谨慎,既不能够轻易草率的签订,也不能签订后因为遇见更好的单位便轻易的违约了。一来是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后便没有第二份,学校将不再理所当然的拥有监督指导作用,不会再着重的确认双方关系是否确定。二来是如果违约了,那么学生将可能承担很高的违约金责任,显然轻易违约是不理性的,而且这也涉及到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同时违约之后,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将直接是劳动合同,而不经过所谓的签订就业协议书之过程,因为不能再领一份就业协议书了。 就业协议书因是由学生,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的,所以又叫做"三方协议"。其中规定的内容都是最为基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的大概情况,双方签约意识表示,工资,工作期限,福利制度,违约责任等。当然双方是可以附加补充条款的,由于很麻烦,也不愿意,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很少添加附带条款,即以就业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这也给实际造成了很大困难。比如有的学生将考研与就业并举,如果没有另外约定考研成功继续深造可以自动解除协议,那么很有可能学生在签订了就业协议但选择了读研深造的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在就业协议的订立方面,也是有一系列程序的。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经过面试,笔试等程序,进行筛选后都会给合适的学生发录用通知书。这样学生可以凭此去本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一份就业协议书,然后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学生签字,最后由学校等就业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再由学生交给用人单位,之后就业协议书才正式的签订了。 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了,便具备了法律效力,双方都要遵守。因为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同样经过了要约与承诺的程序最后才达成了合意的。首先是用人单位想不特定的人群(包括应届毕业生)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其空缺职位以及职位职责与应聘资格,这实际上是一种要约邀请。然后求职者向该单位投递简历应聘,即向用人单位发出要约。此后,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进行笔试,面试,培训等层层筛选与考核,最后确定合适人选发出录用通知,即向特定的录用者发出承诺。经过这些程序后,双方可以说已经形成了合意,并基本确定了大致内容。而对毕业生来说,这合意最后的体现便是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因此,学生与用人单位在经过各自自主选择与平等协商后而最终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具备充分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该首其法律约束的。而且就业协议书所体现的双方的关系是一种转型阶段面向劳动关系的特殊关系,正因为如此,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相当于劳动合同,糖尿病如何食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才得以参照适用。 就业协议书虽非劳动合同,但性质类似,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将是劳动合同的代替,所以双方都应当谨慎。倘要解除协议,双方最好是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否则将可能引起纠纷。比如在学生尚未正式毕业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来发现更好的单位或者进入用人单位实习发现不适合自己或者不合自己愿望,于是决定毁约,那么学生应该提前通知单位予以解除协议之意;如果不提前通知,那么可能引发诉讼,单位可能要求学生承担单位因招聘培训等花费的招聘费用。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等损失。其实签订就业协议书到学生正式来单位工作这段时间是可以作为试用期来参照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当然如果在协议书中就已经规定了违约金责任,那么依照协议书就得赔偿违约金,而事实上协议书上的违约金一般都是很高的。这主要是基于用人单位更好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以尽量一次性招到合适的学生来公司工作的目的。高额的违约金的确能够限制一部分学生的见异思迁,能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们过于活跃的流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就业协议书中规定了学生违约应支付的高额违约金,似有惩罚性意味,而用人单位违约却很少承担责任。实际上参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擅自毁约也应该承担责任的。如果是非过失性辞退,那么用人单位毁约就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学生,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就业协议书签订完毕,可以说毕业生基本实现就业了,也算是就业人数中的一分子了。正因为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数量关系着学校的就业率,而就业率又关系着以后的招生等,所以学校一般对就业协议书的数量与质量都十分的关注,尤其是数量。就业协议书签订完毕,学生正式毕业进入用人单位后,学生的档案也将转移到用人单位;同时户口也将随学生,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外地学生的本地户口,那么学生的户口将被打回原籍。对在正式毕业之前还是没有落实用人单位的学生,可以与学校签订档案暂时保管协议。一般是由学校保管两年。当然如果学生在这两年中就业了,那么可以及时的将档案转走;如果在两年内还是没有转走,不管基于什么原因,学校将不再负责档案的保管,将极有可能将档案送回原籍,同时户口也打回原籍。一旦如此,那么档案等重要资料的保管风险比如丢失或是损坏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将全部由学生自己承担,所以学生尤其应清楚自己的档案保管详细情况。 而学生一旦正式毕业进入用人单位后,双方应该及时的签订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也就完成了自己的使命,退居幕后。这时就业协议书将起到补充劳动合同的作用,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如果在就业协议书约定了,那么将依照就业协议书中的约定。另外关需要指出的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就业协议书,因此关于工作期限的约定应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为准。此时学生也已不再是学生而是劳动者了,尽管是在适应转变阶段。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更为广泛也更加的具体。更何况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等法律专门管理与调整。劳动合同中将规定各项权利比如具体的劳动报酬,各种社会保险,休假,安全卫生保护等等,双方的义务也将更为详细具体,违约责任以及承担方式也将调整变化,各种内容都有可能加入。也就是说管理的将更加严格,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也可能更加细微。这点尤其应该注意,因为在就业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很少,学生对用人单位的了解多是片面的,是对方一方之言,至于进入单位后具体的工资是怎样的,是否购买社会保险,是否真的提供承诺的住宿条件以及各种休假等等难以定论,是否与承诺的一样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所以学生要尽可能的在就业协议书中添加与明确一些重要内容比如工资大概额度。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也尽量协商予以降低,使其合乎实际。进入单位后如果没有及时的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切实有效的将双方的约定纳入正式书面合同之中,很有可能最后产生纠纷,学生将可能因无书面证据而难以成功的维权。事实上毕业生进入单位吃"哑巴亏"的情况出现的几率还是很高的。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实在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业协议书将起到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同样将适用,学生还可以将用人单位这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检举以得到纠正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