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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12月底我正常的婚假期间,公司向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写辞职申请,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注明为:个人辞职。对于这个要求我当时就表示拒绝接受,而公司相关负责人就说,如果我要按照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是公司以旷工名义开除我,对我以后影响不好。如果旷工理由不成立的话,他们也会换其他的原因。且我正在休婚假期间,办公室负责人清理了我的工作文件资料、我暂放在公司的个人证件(居住证、结婚证)、信用卡等物品也被他们拿走,并告诉我什么时候办好离职手续什么时候还我这些物品。请问遇到这种情况的话,我该怎么处理?是否能要求赔偿? 首先你结婚是否有请假,如果有请假,那么旷工一说不成立,公司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补偿钱,工作满一年补1个月工资,那么公司应该补你1个半月的工资,我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则需要补偿你2个半月工资。
祝你好运!
首先公司扣押你证件是违法的,你可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你们单位的行为,由他们来处罚你们单位 其次,公司如果说以旷工的名义辞职你或公司规章辞职你,首先这些必须是你们劳动者知道的规章,也就是规章在你们之间公示过,其次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可以被辞退,再说婚假是应该的,你不用担心什么,让你们单位出具辞职书,你要求补偿就是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