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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威远办字[2010]009号 关于印发《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总所各部门、分所: 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特点,现将《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同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基本准则; 2、诚信原则:合同双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3、平等协商原则:合同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合同中的争议以平等协商作为首选处理方法。 第三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流程 1、合同申请人关系的建立 与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 (1)原事务所员工满足双方续签条件,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 (2)符合事务所招聘条件,新招聘员工按规定程序录用后办理入职手续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3)大学生实习期满,按事务所录用条件签订劳动合同的。 2、合同管理人的职责划分 (1)新聘员工应在入职30日内,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并按人事部门要求提供全部入职资料;在册员工在合同到期前,收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15个工作日之内,向办公室人事部门提出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将反馈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人事负责人备案。 (2)人事部门负责人职责 负责在新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新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负责合同到期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发放、跟踪与回收,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档案的管理;负责离职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手续的办理,负责离职员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的中止、停缴及封存手续的办理;负责正式员工入职流程的开通,负责对员工劳动合同签订过程的监控与审批。 (3)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转办公室加盖公章。 员工入职离职办理相关程序执行《"威远"新员工入职流程》、《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文本由办公室人事负责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拟定和修改,法定代表人批准后使用。所有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新员工入职的要件,未签订劳动合同者不得正式聘用及办理社保等关系。 2、新员工须认真填写《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使用欺诈手段(其中包括提供伪造或过期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及其它应提供的应聘信息)入职,公司视为重大违纪行为,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3、员工应使用与本人身份证一致的姓名签署劳动合同,员工所填写住址应为本人有效联系地址,如地址变更应书面告知办公室人事部门并签字确认。其实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4、劳动合同期限 为与事务所章程规定的换届任期保持一致,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分为一年和三年。规定如下: 合同 期限 合同年限 适用的人员类别 固定期限 一年 ●新招聘录用的入职人员或申请人另行提出的签约期限 三年 ●公司正式员工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指管理部门的一般职员和主管级人员)和一般专业人员(指业务部门"项目经理"及以下职级的人员) 5、试用期规定 (1)新员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2)新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1、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一经实施,作为劳动合同文本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1、办公室人事部门在员工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发放《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须在收到《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告知办公室人事负责人是否同意续签。 2、员工逾期不作是否续签表示的,人事专员应督促其尽快作出是否续签表示,合同到期前10天仍未作出是否续签表示的,将视为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和录用条件的; (2)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或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章程规定的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发生;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及时完成工作计划,或经公司提出改正要求,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符合上述第1-6情形的,由办公室人事负责人会同分管所长向员工说明解除理由,并向员工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符合上述第7-9情形的,由办公室人事负责人会同分管所长向员工说明解除理由,并向员工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30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员工单方解除合同 试用期员工离职需提前3天向办公室人事部门书面提出,正式员工离职需提前30天向办公室人事部门书面提出。 3、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离职交接工作 (1)离职员工须积极配合工作交接。离职员工离职审批批准后,应根据《交接单》所示项目及要求,积极配合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并由办公室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办公用品和财务账目等的结算; (2)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须将《交接单》交由办公室人事部门存档。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离职员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手续不全无法办理者除外); (3)无正当理由未办理交接手续擅自离职者,经分管人事领导批准,按员工劳动合同所登记的地址寄送《限期返职通知书》,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内仍未到岗上班并无考勤记录的,按实际天数连续计算旷工,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处理决定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4)虽已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虽已终止但未办理交接手续者,因未办理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员工培训 公司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加大培训投入,努力实现员工价值与公司发展的双赢。员工后续教育执行已制订的《关于员工后续教育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争议处理 1、员工对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应首先向事务所办公室人事负责人反映,办公室人事部门应给予积极回复。 2、员工如对办公室人事部门回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分管人事的领导反映,进一步协商。 3、员工和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处理诉求。 第十条本制度由办公室人事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