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解除劳动合同 >

这种解聘理由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2-02-10 21:50来源:乔熙 作者:清风寓 点击:
6月29日,公司打印了一份解聘书,以公司搬迁为由(公司确实要在几个月后搬迁)让每个签了合同的员工签署(原文附于后面);7月1日,经理口头通知我,说我的项目公司取消了,让我立刻交接工作离开公司。经过多次协商,我已经于7月22日索回了待通知金和经济补偿
6月29日,公司打印了一份解聘书,以公司搬迁为由(公司确实要在几个月后搬迁)让每个签了合同的员工签署(原文附于后面);7月1日,经理口头通知我,说我的项目公司取消了,让我立刻交接工作离开公司。经过多次协商,我已经于7月22日索回了待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但我仍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实际上是用了欺骗的手段让我签字(除了此份解聘书外,我没再签其他任何相关文件)。请各位从事相关工作的朋友给看一下,我能要求双倍的赔偿金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未在15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按50%到100%加倍赔偿,我可以对公司提起要求吗?金额是按照经济补偿金为基数还是以双倍赔偿金为基数?谢谢! 附: 由于公司经营方向变动,现有公司将可能不再经营,现对公司部分员工进行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事宜,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提供员工的包括薪水、社会保险及其它公司所给与的任何福利。员工必须上交个人正在使用的属于公司记录在案的任何物品以及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所做的任何实验记录数据和结果,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被解聘后员工将被针对其个人情况在即将注册的新公司中重新选择录用。
你单位这种是经济性裁员.是合法的,不属于欺骗的手段.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单位也已经付给经济补偿金,就差几天,一般劳动局都会劝你回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补充: 那就是违法解除了,经济补偿金要按双倍计算!
可以到劳动局投诉或者要求仲裁,应该是可以拿到双倍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