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和原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08-1-1开始,这两年是每年签订的),从2010年开始就是第三年了。条件(无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达到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续签的要求,可是公司在合同期满一个月通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样合理吗?看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里面有写,如果公司不续签,应该按补偿金的双倍赔偿,是这样吗?谢谢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与你续签是要从08.01.01算起满一年算一个月.一年不到满6个月算一年赔.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赔.你的情况用该赔2个月工资.如果公司愿意给你通诉费得话就是3个月的赔偿金.我是刚办的赔偿金.这是劳动局给的答案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工龄计算,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月工资的补偿 没有双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工龄计算,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月工资的补偿 就是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为平均公司乘上连续工龄(高收入者除外) 二、应签未签,仍旧用工的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