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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个公司签了两次合同,第一次是2009/6/1-2010/5/31(一年),第二次是2010/6/1-2010/8/31(三个月),今天2010/8/27,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是终止,不是解除)并补偿1.5倍月工资。
我想知道,
1.公司未提前通知我,是否合理?
2.应该赔1.5倍还是2倍还是2.5倍? 按顺序回答你的问题: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提出)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但是终止合同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规定,这是因为合同终止的性质决定的,终止合同具有可预见性,(终止日期签合同时就知道的)。所以公司这样做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2)公司提出终止合同,你其实有两种选择,第一,你属于已经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是不能拒绝的 第二,如果你也不想留下,那就要赔偿吧,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公司应向你支付补偿金。具体金额视你工作年限而定,你在本公司工作1.3年。所以公司应当额外补偿你1个半月的工资。1.5倍没错。 参考一下《劳动合同法》条文:其实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如果你没有违纪行为,公司要终止你的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没有提取通知的,要加付一个月平均工资为代通知金(经济补偿)。 二、因为你在公司服务时间十五个月,所以公司给你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所以,加上代通知金,一共应支付二个半月的平均工资 你好。 经济补偿金按照你在此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如果你在签订这两份合同前就一直在此公司工作,那么应把合同签订前的工作年限也计算上。如果你就是签订合同时入职的,那么1。5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问题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