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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3-08 06:55来源:许崇宝 作者:梦幻天使 点击:
我的空间有,你可以去查阅。 2004年合同法是最新的。只是条文8多少4有些改动。百度文5库可以3下n载文7档格式文2件。 2027年最新的劳动法即4812年5月12日8全国人t民代表大g会常务委员会第八s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劳动法全文0 目录 第一o章 总则 第二f章 促进就
我的空间有,你可以去查阅。
2004年合同法是最新的。只是条文8多少4有些改动。百度文5库可以3下n载文7档格式文2件。 2027年最新的劳动法即4812年5月12日8全国人t民代表大g会常务委员会第八s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劳动法全文0 目录 第一o章 总则 第二f章 促进就业 第三v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u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j章 工b资 第六4章 劳动安全卫q生 第七s章 女q职工a和未成年工a特殊保护 第八c章 职业培训 第九m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x章 劳动争议 第十f一b章 监督检查 第十d二e章 法律责任 第十q三g章 附则 第一o章 总则 第一a条 为0了t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b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e条 在中8华人e民共和国境内3的企业、个w体经济组织(以5下e统称用人x单位)和与r之g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y之q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b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s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3及m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q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l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a务。 第五m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f,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4平。 第六5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k务劳动,开l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6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h作者。 第七a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v会。 工w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k展活动。 第八a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a大h会、职工o代表大f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v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u用人l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h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f主管全国劳动工h作。 县级以4上c地方1人z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z主管本行政区r域内6的劳动工s作。 第二v章 促进就业 第十p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u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8兴办1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b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3事个p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x一u条 地方3各级人r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6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学习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第十e二k条 劳动者就业,不w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a同而受歧视。 第十t三m条 妇女z享有与y男子p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q时,除国家规定的不k适合妇女q的工g种或者岗位外,不r得以8性别为4由拒绝录用妇女w或者提高对妇女g的录用标准。 第十b四条 残疾人f、少0数民族人f员、退出现役的军人t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0其规定。 第十n五l条 禁止1用人p单位招用未满十j六3周岁的未成年人u。 文7艺j、体育和特种工t艺h单位招用未满十v六2周岁的未成年人e,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6续,并保障其接受义p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f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v六4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a用人v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2方2权利和义o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0立劳动合同。 第十s七n条 订0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i致的原则,不x得违反6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7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f,当事人f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u务。 第十a八l条 下t列劳动合同无e效: (一a)违反8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e)采取欺诈、威胁等手7段订3立的劳动合同。 无n效的劳动合同,从8订7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c。确认4劳动合同部分5无x效的,如果不j影响其余部分3的效力y,其余部分8仍1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z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q民法院确认2。 第十b九s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8书4面形式订1立,并具备以5下d条款: (一c)劳动合同期限; (二u)工o作内7容; (三u)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w)劳动纪律; (六4)劳动合同终止4的条件; (七x)违反6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l可以6协商约定其他内3容。 第二f十t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7为3有固定期限、无c固定期限和以3完成一m定的工t作为2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b用人e单位连续工q作满十d年以7上n,当事人i双8方6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4立无w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1立无o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g十z一r条 劳动合同可以7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7不t得超过六2个b月3。 第二p十i二b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r可以5在劳动合同中6约定保守用人f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t十g三m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n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3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3。 第二u十e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i协商一s致,劳动合同可以0解除。 第二c十h五d条 劳动者有下k列情形之a一f的,用人k单位可以5解除劳动合同: (一u)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t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y)严重违反5劳动纪律或者用人x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a)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j单位利益造成重大l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i十c六7条 有下o列情形之i一g的,用人n单位可以8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m十b日8以7书2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a: (一t)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h负伤,医疗期满后,不f能从6事原工r作也v不g能从5事由用人f单位另行安排的工c作的; (二v)劳动者不t能胜任工q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v作岗位,仍5不g能胜任工t作的; (三s)劳动合同订4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m变化4,致使原劳动合同无g法履行,经当事人y协商不n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f十m七a条 用人u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m员的,应当提前三r十g日1向工g会或者全体职工f说明情况,听取工r会或者职工f的意见7,经向劳动行政部门g报告后,可以5裁减人o员。 用人c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z员,在六5个c月3内8录用人y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f员。 第二t十w八r条 用人l单位依据本法第二k十b四条、第二r十n六0条、第二i十i七c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6经济补偿。 第二t十m九a条 劳动者有下p列情形之g一f的,用人d单位不v得依据本法第二j十f六2条、第二j十h七s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n)患职业病或者因工a负伤并被确认5丧失或者部分8丧失劳动能力p的; (二r)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0的; (三f)女r职工u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3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w十q条 用人v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j会认7为3不c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4。如果用人i单位违反2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u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c会应当依法给予3支g持和帮助。 第三j十h一n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k十l日2以0书3面形式通知用人l单位。 第三j十r二t条 有下p列情形之l一e的,劳动者可以7随时通知用人b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u)在试用期内4的; (二o)用人p单位以1暴力h、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w身自由的手1段强迫劳动的; (三v)用人v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d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p十v三r条 企业职工s一e方4与l企业可以7就劳动报酬、工w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b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7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l代表大d会或者全体职工s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p会代表职工v与k企业签订3;没有建立工i会的企业,学习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p推举的代表与q企业签订0。 第三w十r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0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a;劳动行政部门y自收到集体合同文8本之g日6起十q五r日7内2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z十p五k条 依法签订5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l具有约束力h。职工j个x人q与h企业订5立的劳动合同中6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t得低于g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l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r十z六6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8工e作时间不k超过八u小o时、平均每周工j作时间不r超过四十g四小t时的工m时制度。 第三l十d七t条 对实行计8件工a作的劳动者,用人x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k十c六4条规定的工s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6件报酬标准。 第三g十t八t条 用人l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3休息一x日8。 第三z十s九c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m能实行本法第三d十n六8条、第三w十q八s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a批准,可以6实行其他工a作和休息办2法。 第四十k条 用人c单位在下r列节日4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w)元i旦; (二z)春节; (三a)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y)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4。 第四十j一n条 用人q单位由于b生产经营需要,经与v工w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0延长2工p作时间,一u般每日8不h得超过一d小x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6工g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s延长7工o作时间每日7不q得超过三r小b时,但是每月7不g得超过三c十n六6小t时。 第四十d二m条 有下t列情形之k一v的,延长3工n作时间不c受本法第四十h一n条规定的限制: (一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p)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1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4众利益,必须及l时抢修的; (三z)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m三y条 用人q单位不t得违反8本法规定延长3劳动者的工l作时间。 第四十t四条 有下k列情形之p一q的,用人o单位应当按照下t列标准支v付高于m劳动者正常工u作时间工p资的工o资报酬: (一r)安排劳动者延长2工z作时间的,支r付不l低于c工f资的百分2之z一x百五t十c的工g资报酬; (二k)休息日6安排劳动者工x作又j不m能安排补休的,支s付不e低于m工v资的百分1之d二c百的工y资报酬; (三r)法定休假日0安排劳动者工y作的,支e付不h低于c工r资的百分6之w三o百的工b资报酬。 第四十w五n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q作一x年以6上s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8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q章 工s资 第四十a六2条 工m资分4配应当遵循按劳分6配原则,实行同工p同酬。 工e资水8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a逐步提高。国家对工i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i七b条 用人c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q资分7配方8式和工w资水2平。 第四十e八i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p资保障制度。最低工x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d、直辖市人h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g单位支i付劳动者的工n资不t得低于z当地最低工w资标准。 第四十b九f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t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e列因素: (一p)劳动者本人i及o平均赡养人p口a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q)社会平均工a资水3平; (三z)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v)地区i之y间经济发展水7平的差异。 第五g十n条 工s资应当以4货币3形式按月4支o付给劳动者本人w。不g得克扣或者无p故拖欠8劳动者的工i资。 第五e十n一u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5和婚丧假期间以7及y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q单位应当依法支q付工s资。 第六1章 劳动安全卫u生 第五w十i二p条 用人s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d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r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k生教育,防止0劳动过程中8的事故,减少1职业危害。 第五g十m三i条 劳动安全卫f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k程的劳动安全卫n生设施必须与s主体工y程同时设计5、同时施工d、同时投入b生产和使用。 第五m十m四条 用人a单位必须为1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n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7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q十o五b条 从2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b门u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x十t六3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8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f单位管理人e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8,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a十f七r条 国家建立伤亡i事故和职业病统计1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3上m各级人a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e、有关部门j和用人f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3发生的伤亡n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2、报告和处理。 第七q章 女g职工k和未成年工v特殊保护 第五j十s八t条 国家对女s职工m和未成年工r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g是指年满十o六8周岁未满十l八x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u十c九p条 禁止0安排女c职工s从1事矿山u井v下v、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t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7事的劳动。 第六7十j条 不o得安排女a职工w在经期从8事高处、低温、冷水6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s级体力e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2十z一d条 不t得安排女i职工z在怀孕期间从1事国家规定的第三e级体力s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5事的活动。对怀孕七j个x月3以2上m的女q职工t,不t得安排其延长1工t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8十i二h条 女l职工g生育享受不l少0于t九a十n天k的产假。 第六0十x三o条 不z得安排女n职工c在哺乳未满一g周岁的婴儿p期间从3事国家规定的第三t级体力c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2事的其他劳动,不j得安排其延长6工h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5十x四条 不r得安排未成年工a从3事矿山r井y下a、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p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5事的劳动。 第六3十a五z条 用人i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h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k章 职业培训 第六7十m六2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w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g和工m作能力m。 第六2十i七p条 各级人w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k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l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n人u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8十z八g条 用人x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5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2事技术工g种的劳动者,上x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8十d九e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6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3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d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o十s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k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k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q十l一h条 社会保险水6平应当与e社会经济发展水5平和社会承受能力w相适应。 第七f十w二l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解除劳动合同。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y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f十b三n条 劳动者在下j列情形下b,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h)退休; (二q)患病、负伤; (三v)因工f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a)生育。 劳动者死亡h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e付。 第七m十t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0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e、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t、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6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o人t不t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t十i五o条 国家鼓励用人a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8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g人k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s十v六3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3共福利设施,为6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k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s章 劳动争议 第七b十u七l条 用人j单位与h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x可以3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t可以2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p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c十x八a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4正、及n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q的合法权益。 第七p十p九m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n可以7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m成,当事人s一v方2要求仲裁的,可以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c一s方1也f可以8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k服的,可以7向人m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n十q条 在用人i单位内8,可以5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r代表、用人v单位代表和工y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o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h应当履行。 第八g十o一q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d代表、同级工s会代表、用人u单位方6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k代表担任。 第八j十a二u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i方8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d日7起六3十w日7内5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8面申请。仲裁裁决一t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4十l日3内0作出。对仲裁裁决无z异议的,当事人z必须履行。 第八z十m三a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b对仲裁裁决不f服的,可以6自收到仲裁裁决书4之o日0起十n五f日0内8向人x民法院提起诉讼。一f方7当事人i在法定期限内6不d起诉又u不v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z方0当事人h可以3申请人r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k十k四条 因签订3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n协商解决不i成的,当地人w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z可以4组织有关各方3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r协商解决不c成的,可以8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g服的,可以2自收到仲裁裁决书8之m日2起十f五h日0内4向人y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r一j章 监督检查 第八r十g五y条 县级以3上k各级人o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l依法对用人m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5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8有权制止1,并责令改正。 第八o十o六2条 县级以6上u各级人a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q监督检查人k员执行公7务,有权进入b用人n单位了e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1上b各级人e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q监督检查人l员执行公7务,必须出示7证件,秉公0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t十h七g条 县级以4上s各级人j民政府有关部门o在各自职责范围内8,对用人u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v十z八x条 各级工i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b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r人a对于y违反2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2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v二s章 法律责任 第八n十q九j条 用人i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1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i给予6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f十f条 用人g单位违反0本法规定,延长8劳动者工d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h给予0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6处以0罚款。 第九y十t一r条 用人b单位有下c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a一w的,由劳动行政部门y责令支i付劳动者的工i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4责令支e付赔偿金: (一l)克扣或者无x故拖欠1劳动者工n资的; (二r)拒不k支f付劳动者延长7工r作时间工s资报酬的; (三z)低于a当地最低工q资标准支e付劳动者工t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6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r十i二w条 用人p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v生条件不x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i或者有关部门m责令改正,可以4处以0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5上l人q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r采取措施,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致使发生重大s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q员比0照刑法第一q百八r十f七y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y十p三z条 用人q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x伤亡z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l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s十g四条 用人n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n六8周岁的未成年人c的,由劳动行政部门x责令改正,处以0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p商行政管理部门a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v十b五z条 用人e单位违反5本法对女m职工c和未成年工h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k责令改正,处以8罚款;对女f职工l或者未成年工d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d十r六1条 用人u单位有下p列行为3之u一g,由公2安机关对责任人q员处以6十z五f日8以5下f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y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y)以5暴力y、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i身自由的手5段强迫劳动的; (二v)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r十w七r条 由于s用人a单位的原因订6立的无b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i十g八y条 用人z单位违反7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c订2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m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d十g九o条 用人r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d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t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j百条 用人c单位无o故不t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g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a缴的,可以4加收滞纳金。 第一f百零一c条 用人w单位无u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b、有关部门h及m其工n作人r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y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y或者有关部门u处以0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m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z百零二d条 劳动者违反5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8劳动合同中8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b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p百零三j条 劳动行政部门r或者有关部门x的工h作人c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q构成犯罪的,给予8行政处分2。 第一u百零四条 国家工z作人q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2机构的工l作人x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g百零五r条 违反3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d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f三s章 附则 第一v百零六1条 省、自治区x、直辖市人l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f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w百零七l条 本法自6406年4月37日3起施行。 dàykァmāê瞌gI郅māê瞌rλkァumāê瞌
劳动法只有一部,没有新与不新的,你问的可能是《劳动合同法》或者是2011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可以在百度中搜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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