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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2010年1月开始为我暂停社保,因为我是农户所以他可以不为我补缴社保,在2010年9月因和公司闹矛盾,我2010年9月起就未到公司上班,2010年11月我申请了劳动仲裁,2011年4月18日我领到了判决书,判决我和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2011年5月3日判决书生效后,我找到公司他们让我申请自动辞职,后来因为我提出的条件公司不接受,公司让我回去当清洁工,你看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2010年8月11日我刚续签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当时的岗位是:数控车间主任,基本工资:1800元)现在公司让我去当清洁工,工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公司给的理由是你现在不能胜任以前的工作岗位了,现在公司能安排的岗位只有清洁工,判决书上面只显示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并没有显示保持原岗原薪,所以公司并不违法;公司在开庭时证实2010年9月至今一直与我保持劳动关系,可是他们并没有发放我的工资,也并未我缴纳社保;
请问:
1、公司给我降薪降职是否违背了判决,如果违背了 我怎么维权?
2、公司承认在2010年9月至今我们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判决书也判定我们劳动关系一直履行,那2010年9月至今我没有去公司上班,他们是不是有义务继续发放我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保,工资发放标准是我1800的基本工资还是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3、早在2010年1月公司就早已违约劳动合同中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规定,2006年起我的社保一直是断断续续缴纳的,因为我是农户公司是可以不为我补缴保险的,那2006年起我未缴纳社保部分,我能得到什么补偿,计算公式是什么?
4、我可不可以再次去仲裁部门以1、公司拖欠工资(2010年9月至今)、2、未按照合同规定为本人缴纳社保、3、未按照判决书规定为本人安排工作 理由申请劳动仲裁,获胜几率有多大;
5、如果我向仲裁申请辞职,我能不能得到双倍赔偿,理由是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只是我无法再继续工作;谢谢回答 首先,那份劳动仲裁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有点瑕疵的,属于用词不当。“劳动关系”不应当是“履行”而应当是“维持”。“履行”的应当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关系”。如果仲裁委是判决你胜出的,那么其本意应当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除非仲裁委与用人单位串通故意偷换概念设下一个让你名胜实败的陷阱。法律是严肃的,不知道与法律打交道的法律界专业人士怎么会这么用词不严谨的。 1.降职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者不同意的不得单方面变更,否则就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说你不能胜任原工作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光凭用人单位一面之词就。你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恢复你原岗位工作。 2.在这个期间你实际没有去上班也没有请有薪假的那当然是没有任何工资的。但是在劳动关系维持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你缴纳社保。 3.补缴社保的具体事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按照当地的社保政策,能够补缴的就一次性补缴。因政策原因不能补缴的双方协商补偿事宜。 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两岗位差额部分、补缴社保。 5.双倍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实话就是很难 首先你不可以停止上班 先停止上班 就有过错,如果他不给你合同可以随时不上班。。 找人来,痛打老板一顿 kqj 758 ige 795 kcy 304 nmn 563 vwbz 490 kps 637 gm 825 可以 恩 jespe 115 ykab 160 能拿到自己做的工资就可以了 还要双倍@ osap 940 om 894 ip 601 能 blrn 661 路过,神马都是浮云~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