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未能回来上班,单位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国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意思是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中选其一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吗? 请专业人士给予帮助,万分感谢! 请专业人士给予帮助,万分感谢!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医疗期满职工如果还未到岗,且为办理请假等手续,你单位经可以认定为旷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单位要向其留下的通信地址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留下相关证据,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了,如果没有以上手续,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了也是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