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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法 合同解除的补偿问题

时间:2012-03-14 05:28来源:司光敏 作者:秋天的麦子 点击:
我在一家大型商场工作,现在我所在的专柜这个月底即将撤柜,而我的合同九月初在到期,公司给我们的说法是现在不确定是否撤柜,要等到八月底商场调整完以后才能知道是否有我们专柜的位置,那么我想请问1,如果六月底撤柜,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2.如果按照
我在一家大型商场工作,现在我所在的专柜这个月底即将撤柜,而我的合同九月初在到期,公司给我们的说法是现在不确定是否撤柜,要等到八月底商场调整完以后才能知道是否有我们专柜的位置,那么我想请问 1,如果六月底撤柜,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2.如果按照公司的说法到八月底才能够确定,那么这两个月我闲置在家,公司应不应该继续给我发放基本工资呢? 请知道的人帮个忙,还有一个星期 迫在眉睫了 谢谢!!!!
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期日为9月初,如果公司无法定理由提前解除合同,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按已经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应赔偿1个月,然后再乘以2倍) 撤柜通常不能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员工可以要求单位另行提供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合同。 针对你的问题: 1. 公司撤柜也不能成为你要求公司赔偿的理由!但如果公司以撤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好是拿到书面的通知),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其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2. 除非你们合同各种另有规定,如由于公司未给你提供工作岗位、工作条件,而使得你闲在家里,公司应当按照你们签订的合同上金额,支付全额工资。 3. 当然,如果公司在此期间给你另行提供岗位,而你不愿意接受,公司因此解除合同的,公司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满一年赔1个月)。 4. 记住,你看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留下对自己有利的可靠的书面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用。
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
1.是的,属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合同解除前12月的平均工资,工作6个月以下,补偿半个月,6个月-1年,补偿1个月。比如你工作2年零3个月那么公司应当给的补偿是2个半月的工资。 2.应该给你发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指的是你的劳动合同上基本工资那一项,如果合同上没有写,就应当按照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给。
你好,请讲清楚你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租赁了一个柜台进行经营的关系?另外,最好将当初合同内容讲述一下以便于解答。
1、撤柜不等于公司注销,也不等于公司和你解除劳动合同,故你不能要求公司赔偿。 2、只要公司未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给你发放工资。 3、如果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
1,如果六月底撤柜,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答:如果是以撤柜就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46条第3款,可以要求公司根据你工作年限(如果是3年或3年不到,本法第47条)要求公司支付你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按照公司的说法到八月底才能够确定,那么这两个月我闲置在家,公司应不应该继续给我发放基本工资呢? 因公司的单方愿因无法提供劳动条件,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公司,公司则应该按月发放你的基本工资;如果不发,你则根据本法第38条第1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根据46条第1款要求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相关法条支持如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大学生犯罪率。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没有一个回答正确的,愿意回答问题的,要对当事人负责,不要不懂装懂,这样会耽误人家。还是老老实实把问题研究好了在来回答吧?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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