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初做人事管理工作,有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方面的疑问。
公司在10天前单方面解除了和雇员小赵的劳动合同,但当时未通知小赵。今天公司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递交给小赵的时候,同时要结算工资时不承认小赵前面10天的劳动,理由是劳动合同已经在10天前解除。小赵不同意,以自己的打卡记录和邮件记录为证来证明前面10天的工作。公司决定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来裁决。
请问劳动仲裁部门会判决哪方胜?会承认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赵至今还未签字)的有效性吗? 小赵后10天的工资,公司应当按照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前小赵的日工资标准支付给小赵。 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没有通知小赵,你看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对小赵而言等于没有这回事,过错在公司,小赵的要求依法有据。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签字就未生效,即这十天劳动关系任然存在,即使对方这十天没有工作,公司仍旧逃脱不了支付这十天工资的义务。既然对方有打卡记录和邮件证据,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会裁决公司支付工资。既然这样,别找麻烦了,大方点给人家工资算了!免得浪费仲裁费用!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是通知后小赵理论上仍然需要工作30天。因此如果通知没有送达小赵,看看http://www.hnfzb.gov.cn。那么这个10天就不能算在提前30天通知的30天里面的。应从小赵收到通知之日开始起算30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