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解除劳动合同 >

新兴工业园区域性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

时间:2012-03-14 12:56来源:小豆 作者:天语山房 点击:
(征求意见稿) 企业法人代表新兴工业园区工会联合会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公章)(公章) 2010年12月日2010年12月日 新兴工业园区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2010年12月日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
(征求意见稿)

企业法人代表新兴工业园区工会联合会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公章)(公章)

2010年12月日2010年12月日

新兴工业园区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2010年12月日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企业稳步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三个《条例》、《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兴工业园区企业实际,经区域内企业集体协商委员会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二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比一下创业网可信度。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工会内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对该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年度目标。

第五条企业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和条件,定期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七条企业要做好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八条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落实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审批等制度。

第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十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行政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行政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如果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工会和职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学习网上创业网上创业 揭秘百度拆分有啊真相爱乐活抢占中间页

第十一条员工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有责任教育员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员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工会有权对"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推广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的维护。其中,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第十七条对本协议落实情况,双方每年联合进行两次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到的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十九条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经企业集体协商委员会协商,达成一致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报上级工会、安监部门备案。本协议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10年12月日起,到2013年12月日止。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县安监局、县总工会各一份、存档一份。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