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去公司的另一个部门,做不同的职位,领导说还要试用两个月,试用的两个月只发基本工资。请问领导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违法?并且两个月后,去人事办理转正手续,人事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本来就是正式员工,没有试用一说。但是之前部门的职位起薪和现在的部门职位起薪不一样,相差了几百块钱。按照公司的规章流程,想按新部门的薪资待遇,需要走转正的手续,或者让大领导签字加薪才可以。转正已经走不了,如果大领导不签字,只能继续拿基本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违法吗?是否可以去劳动仲裁调解? 申请去公司的另一个部门,最新创业项目。做不同的职位,不存在试用期和转正的问题。但如果说你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则需要一定的熟练期,熟练期的工资如有双方约定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你现在已在新岗位工作了二个月,是否能胜任新岗位的工作,看着创业政策。如果是,就找领导说要求给其他人同等的待遇 1、在劳动合同你们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成为其正式的员工,那么就无须试用,对比一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且不应只发基本工资,但是你个人去试用那两个月并且领得是基本工资,那么说明你认同合同的修改并履行完成。所以公司的行为就合法了。 2、你新的部门不按原来的加薪条件给你,这个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你已经按口头履行变更的合同,那你们单位也必须去遵守合约。 可以,试用期过应该办理转正手续,人事部门在忽悠你! 如果你还想在该公司工作,最好不要去劳动仲裁了。 先捋顺公司内部流程,再找领导谈谈你的情况。不过,这有个前提即你胜任新岗位。 该公司可能会有一观点,岗变薪变,意思即是你新岗位工资就是基本工资。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一单位,不可对同一劳动者约定2次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