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类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福建警察学院高秋霖2011.06.01 (一)“扒窃”的特殊的“窃取行为模式”,即构成“扒窃类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针对扒窃行为在反扒执法如何实施精确警务,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定罪处罚,在最高法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前,适用中要注意“扒窃”类盗窃的犯罪构成上的特殊要求。 “扒窃”被以罪状列举形明确列入盗窃罪的概念之中。但扒窃行为的入刑,并不受传统构成要件(如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地点……)的约束,比如在犯罪数额上,一定要达到法定的数额,才可以定罪量刑。 此外,扒窃行为相比于传统的盗窃犯罪而言,“扒窃”从传统盗窃罪项下的窃取行为情节之一成为单独列举的罪状之一;从而提出了“扒窃类盗窃”犯罪构成明显的要件上的特殊要求,即“扒窃类盗窃”的特殊的“窃取行为模式”的要件构成 (二)“扒窃类盗窃”由数额犯、情节犯变成行为犯 也就是说“扒窃类盗窃”由数额犯、情节犯变成行为犯,刑法上比较典型的行为犯有强奸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 行为犯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达既遂形态。 因此,扒窃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盗窃”犯罪的既遂;这就意味着扒到的物件中,即使一分钱也没有,即使实施了1次扒窃,也是有可能被判刑的。 严格的说来,作为“行为犯”的“扒窃”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因此,作为盗窃罪项下的罪状之一的“扒窃”,并不存在所谓的“扒窃罪”的犯罪构成; 而是由于“扒窃类盗窃”的特殊的“窃取行为模式”,从而构成了“扒窃类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因此扒窃行为入刑,必然也要依照盗窃罪来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