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一位涉嫌盗窃的聋哑人家属找到我,称她的丈夫因为没钱给她看病而在市场里买东西时盗窃了摊主近万元现金,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通过本律师的调查与了解,发现该罪犯有许多从轻情节,在经过5个月耐心细致的工作后,本律师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前终于掌握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该人的犯罪行为无论从法定量刑情节还是酌定量刑情节上都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当天,本律师与检察院公诉人员的头脑都高度紧张,经过激烈地辩论,本律师提交的证据最终被法院采信,本律师的辩护词也打动了在场的每个人。通过本律师不懈地努力,最终让一起从表面上看至少要判一年半到两年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的案子,以半年拘役并在看守所服刑而了结,再有一个月该人将被释放。焦急的家属在得知该判决结果后兴奋得手舞足蹈,这个结果也让本律师也万分欣慰。 虽然活了三十几年,但却鲜有机会接触聋哑人,从学习法律的那天起就知道我国的刑法对又聋又哑的人给于特殊照顾,当时仅是肤浅地理解为那群人属于交流有障碍的残疾人,至于为什么交流有障碍就要获得法律的照顾从未深入思考过。在刚办理该案的时候,我也仅是在法条上找从轻的依据,但随着和这群人长时间的交流,发现他们并不止是交流有障碍,他们中的很多人因为从小就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而在思想上常年隔绝于正常社会,导致他们的思维方式多少都有缺陷,或偏激或幼稚,他们的心理年龄普遍低于常人,长期因为做错了事而无法充分了解别人对他们行为的评价而是非有所混淆,虽然有哑语,但也无法有效改变这一切,因此不专业地说,他们是非典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上述想法仅是我个人肤浅的判断,无意贬损任何人。但基于上述判断,我进一步了解了法律为什么对他们有所照顾,也进一步了解了法律的确是一门科学,看似死板机械的法条,其实每个字的背后都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与事实依据,相比看对今年司法考试刑法的看法。同时更进一步理解了“活到老学到老”这句话的意思---人活着只要时刻有所收获也就不枉此生了。 以下是本案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宋健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彭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在犯罪主体方面,本案中的被告人彭某自幼又聋又哑,家庭条件也不好,几乎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文化教育,法律知识更是匮乏。由于聋哑人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能够接受的教育也十分有限,因此导致他们在智力、身心发育方面通常不健全,对事物的辨别、分析、处理能力远不如常人。正因为聋哑人自身的特殊情况,所以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给予特殊保护。更何况被告人彭某是自幼聋哑,各方面能力的发育无法与常人相提并论。在如此状况下,如果不是被告人彭某长期承受着精神上的重压却又无法与他人正常沟通排解;如果不是走投无路,没钱给妻子看病,却又急于摆脱家庭困境;如果他事先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会触犯刑法,将使自己被长期关押而无法陪在妻子身边,鼓励、支持妻子,帮助妻子战胜疾病;那么对于一向老实本分的他来讲,在当初无论如何也是不会去选择盗窃的。因此,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彭某定罪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在犯罪手段方面,比起那些长期预谋、手段狡猾、不计后果的罪犯而言,被告人彭某在实施盗窃时的犯罪手段并不复杂,他只是在人来人往的市场里买方便面时,偶然见到被害人的抽屉里有钱,就趁被害人转身,以为没人能看到,其实是在众目睽睽下,伸手在被害人的抽屉里抓了一把,而后将赃款藏在腰间,当时盗窃了多少钱连他自己都不清楚,其犯罪过程近似于掩耳盗铃,幼稚可笑。但从上述犯罪行为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是一个根本不懂盗窃技术,心理单纯,心智不成熟的聋哑人。他的盗窃手段与那些毫无廉耻、经过专门训练,以盗窃为常业,贴身扒窃还能不让人发觉,或者以破坏手段盗窃的罪犯们的犯罪手段相比存在着天壤之别。 三、在犯罪动机方面,被告人彭某实施盗窃并不是为了自己挥霍享受,其实施盗窃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自幼生长在贫困家庭,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妻子也是聋哑人,情况与他相似,但二人一直老实本分,从未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婚后二人彼此深爱着对方,精心呵护着他们的小家,生活虽然艰难却甜蜜幸福,他们相互扶持、相互鼓励并坚信将来的生活会更好。但事与愿违,2008年年初,被告人彭某发现妻子患有不孕症,无法正常生育。这对正常人的家庭来讲都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因为这意味着他们的家庭没有了未来,失去了希望,为此离婚的家庭在如今的社会里仍然屡见不鲜;而且,众所周知,现在治疗不孕症的花费动辄上万,这对被告人的家庭来讲实在是笔巨款。让一个生活拮据、来北京看病要成箱地买方便面当饭吃、心理单纯、心智不成熟、又无法与他人正常沟通交流以排解压力的聋哑人来面对这一切,被告人所经受的打击不可谓不沉重,内心的苦闷、精神上的压力,所有这些痛苦是我们常人无法体会的!但被告人面对即将错过生育最佳年龄的妻子,基于对她深深的爱,并没有放弃,而是不断地鼓励妻子,支持妻子,做妻子精神上的后盾。从2008年年初,被告人用东拼西凑的钱带着妻子在石家庄的医院看病治疗,直到2008年12月27日,在花去大量医疗费仍无效果的情况下,二人听从了医生的建议,来北京治疗。此时的他们已经负债累累,随身只有1000元钱,为了节省开支,他们借住在妻子北京朋友的家中,并且决定拿方便面当饭吃。在来北京的第二天上午,被告人彭某在妻子的安排下出门去买方便面,在大洋路市场里,被告人给了被害人100元钱,从被害人处买了一箱方便面,在被害人找零钱时,被告人无意之中看到了被害人的抽屉里有钱,在长期的生活重压下,为了帮助妻子尽早摆脱疾病的困扰,思想简单的被告人彭某没能经受住考验,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临时起意、心存侥幸所致。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其行为应当和那些为了自己挥霍享受、经过预谋、情节恶劣、不计损害后果而盗窃的犯罪分子严格区分。 四、在危害后果方面,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在实施盗窃之后,刚走到市场门口之时就被人赃俱获,被害人的财产也已经悉数返还,他的行为对被害人来讲并没有造成什么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五、在犯罪后的表现方面,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朝阳公安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查证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抗拒、逃跑的行为。被告人刚开始不签字按手印是因为其没文化、不懂法、害怕受到国家机关的处理而无法见到其妻子所至,但在后来的讯问中,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并予以改正;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也始终真心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依然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情况均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痛改前非的良好愿望。因此,辩护人也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彭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六、在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方面,被告人彭某是一位从小生长在广西偏远地区的聋哑人,几乎没有文化,法律知识更是少得可怜,这次触犯法律完全是由于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没钱给妻子看病,在精神上长期承受重压又无法排解,情急无奈的状态下,在买方便面时偶然撞见了被害人柜台里有许多现金才一时糊涂,临时起意实施了盗窃,故其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在此之前,被告人虽然生活困难,但一直老实本分,奉公守法,从未受行政、法律的处罚,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同时,从其被抓获后的表现也可以看出经过此事件后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万分懊悔,显然已经吸取了教训,相信其不会再重蹈覆辙。因此,对被告人这样主观恶性不深,精神压力巨大、心智不成熟,客观上是初犯、偶犯的聋哑人,建议法庭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法酌情从轻判处。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盗窃罪,但情节较轻,况且本来就属于社会弱势的他,也是在自认为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情急无奈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事出有因,可以同情;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他并不是为了将非法所得用于挥霍享受,而是为了用这些钱给家人看病;同时被告人还具有坦白和明确的认罪、悔罪表现,且属于初犯、偶犯,相信其以后也不会再重蹈覆辙;由于这次盗窃行为,被告人家中只剩下患病的妻子,家里需要有一位男性来承担起照顾妻子的职责。可是,被告人却因为盗窃,被关押在高墙之内。将心比心,我们可以体会到被告人现在心里承受着怎样的煎熬。而被告人的妻子,又是多么盼望丈夫能够守在自己的身边给自己战胜疾病的勇气,使家庭走出困境。因此,在我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代表他的妻子,真诚地请求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从轻处理,判处被告人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使担当起其在家庭中应尽的责任,帮助其家庭尽快渡过难关,并最终作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谢谢! 辩护人: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