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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判决结果让人不服

时间:2011-11-26 09:52来源:sishibuhuo66 作者:心若飘雪 点击:
表见代理判决结果让人不服 以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这是一个以表见代理判决的案子,案件基本情况是: 2004年7月,山西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山西建总)工作人员闫小林和王永青在山东日照建设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四川民工队刘启华由于以前与山西建

“表见代理”判决结果让人不服

以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这是一个以“表见代理”判决的案子,案件基本情况是: 2004年7月,山西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山西建总)工作人员闫小林和王永青在山东日照建设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四川民工队刘启华由于以前与山西建总有过分包关系,也随同前往。后来才明白是刘启华早有预谋鼓动二人前往注册。总公司在日照注册登记后没有进行工程承包,随后也没有进行任何有关承揽工程行为。而四川民工刘启华则早有预谋,在2004年4月,即打着山西建总的旗号进行了施工行为。刘启华用自己私刻的山西建总公章进行了以后的与日照高阳电子公司的工程承包行为。后来日照高阳电子公司与刘启华合谋以不按合同履约为由起诉了山西建总,要求赔偿损失35万元。尔后,接下来的案子更离奇,与刘启华一同出来打工的工人又以山西建总欠发他们60万元工资为由起诉了山西建总。这两个案子法院均以“表见代理”判山西建总败诉。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刘启华因私刻公章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但法院未对其诈骗行为进行判决,对给山西建总带来的经济和名誉方面的损失也未给予判决。

让山西建总不能接受的是,山西建总就因为到山东日照建设局登记了一下进入日照的手续而被判承担刘启华这个四川民工私刻“山西建总”公章以其名义进行施工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就因为山西建总到了日照市登记,今后日照市所有冒其名进行施工的工程要由山西建总来承担法律责任。

私刻公章已经认定,而诈骗罪和其他侵权行为却没能认定!

就因为法律上有“表见代理”,而给法院有了冤判的借口。表见代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按现行“表见代理”,日照高阳电子公司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吗?他尽到了审查和注意的义务了吗?

仅凭刘启华私刻了山西建总公章,日照高阳电子公司就有“充分”理由相信是山西建总的行为,这样荒唐的因果关系法官就认可了。

工程施工不是简单的口头合同,不是即时交付的交易行为。而本案投标中,一切招投标程序从简,后来成为废标,但因日照高阳电子公司的充分信任,工程还是由刘启华冒名山西建总进行了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开工报告、工作人员、机械设备、工程款结算等一切业务往来过程,盖一栋大楼的全部过程,自始至终没有见过山西建总的人,就充分相信了是山西建总的行为。在一年多的施工过程中,发包方高阳电子公司从未给山西建总寄过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会议通知、结算事宜、合同变更、工程结算和质量进度方面会谈要求,就竟然相信“刘启华”即山西建总,山西建总即刘启华。付款给到刘启华个人账户,结算、施工、对账、供料均是刘启华。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人员要有工程造价师证方可进行结算行为,发包方对施工方的预算人员要验证,也包括对工地上的十大员,在投标中要验证和核实人员,是否为山西建总工作人员,证件是否有效,一切皆要持证上岗。发包方为啥忽略这一事实,认定刘启华即为山西建总?而最后的法律责任高阳电子公司不去找刘启华了,找到了山西建总。在公安部门审讯刘启华的笔录里有一句话道出了事件真相,“问:你以山西建总名义投标,没有中标你怎么干上工程的?(刘启华)答:高阳电子公司经理协调关系,把工程给了我。”看一看这一起“表见代理”案件的实质,双方合伙坑骗所谓表见代理的山西建总!

案件被判定山西建总承担给付高阳电子公司工期违约金35万元!

又一案判山西建总给付刘启华雇佣的民工个人56万元欠款!

山西建总从未在山东进行过施工活动,被刘启华用假公章冒名进行违法活动的后果要负责任!这样的结果是刘启华阴谋的实现,是日照高阳电子公司助纣为虐的结果,也是山东法院亵渎法律的后果。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应该为这一案件的判决感到愤慨。

带着这份肮脏的判决,山东法院气势汹汹的来山西执行了,山西建总的领导和职工莫名其妙的被法官们呵斥,并被告知要带走法定代表人!

于是,为了不受人身伤害,为了企业稳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山西建总忍痛支付了10万元,血淋淋的10万元,有如被强盗抢夺还要痛恨,很多人愤愤不平,骂出了极难听的话,对着所谓法律,所谓执法者和国家。

更多人在对法院、刘启华的唾弃之余,也痛恨轻视这个法律上的“表见代理”。

从这个案件分析:得利的行为人和相对人双方皆无任何损害,而对毫不知情的第三人即被代理人山西建总却替双方承担了责任。

法律保护了谁,惩罚了谁,鼓励了谁?对社会对人心起到了什么样的惩戒教育作用。

从山西建总、刘启华、高阳电子公司三方在这一案件中来看:由于表见代理,刘启华无任何责任,高阳电子公司无任何责任,责任抓住了一个局外人。

全不论这个案件本身是不是表见代理,就当他是表见代理,我们分析一下表见代理的法理演绎:

刘启华应当承担主观故意责任。

高阳电子公司应当承担客观上审查不严责任。

而判决的出发点是全然不去考虑这两点只考虑山西建总管理不严的责任。

这就是表见代理的实质,只追究被冒名的单位和人(被代理人)的管理瑕疵责任,而不追究诈骗者(行为人)和与诈骗人(相对人)一起合伙实施诈骗过程中另一方的管理和经营的责任。

表见代理,如同药厂说他的药治感冒,药店把药卖给了一个人,这个人吃药后死了,法院不管三七二十一,判药厂关门,承担死人责任。因为你表示意见了,吃药的人没错,合同章样式。推销药的人没错,有错的是药厂,管理不善有瑕疵啊。

孔夫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被一个人教给另一个人,这后一个人信了三人行必有我师,就让和前一个人一伙的三个人给骗了,然后,法官说:这个是表见代理,由孔夫子承担法律责任。

可恶的表见代理,你这不就是让好人(被代理人)背罪名,让傻瓜(相对人)更傻,越来越傻,不要学习,学会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1/1124/40942.html。不要辨别什么是非吗?作为被骗的人今后也不要了解什么情况,只要别人不做错就行,我上当受骗是别人过错,有法律保护。

如此则骗子(行为人)越来越多,反正骗了人有人来承担责任,不骗白不骗,骗子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这就是表见代理,颠倒了是非,放纵了坏人,宽容了呆人,惩罚了好人。

好人由于疏忽造就了自己的责任,没有欺骗和坑人的故意,所谓主观、客观要件均没有,所以是好人。

坏人,精心策划和制造了冒名诈骗的勾当,是获利者,可他有主观故意,所以是坏人,但被法院判为没有责任。

呆人,是可能受骗或是没有受到伤害的人,本案中就没有损害,也是利益既得者,盖起了楼得了利,只不过是一个虚构的双方违约责任加于山西建总。很可能是和坏人同伙,或许不是同伙,只不过是呆人,被坏人设计了的人,在客观上有被人骗的构成要件。

看一看这个表见代理,从前到后就是设计捉摸好人的。他说:“好人还不够好,坏人还不够坏,呆人还不够多。”这就是表见代理的作用。

法律的引导、教化作用对社会稳定起到了什么作用呢?如果一条法律是放纵坏人,惩罚好人,那这一条法律就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

人们会通过对个别案件的不满,发展到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到对执政者的不满,这是非常可怕的事。学习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上海一个偷自行车的人,捅死了六名警察,无辜的警察,是由于这偏激分子从一点不满扩展到了对一个社会的不满。

“瓮安”事件从一家人对事件的不理解酿成了上万人对事件的不理解,导致对政府不理解。看着诈骗罪辩护律师

在以前初中课本上有一篇文章“曹刿论战”,曹刿在战与不战的决策时讲到了得民心的问题,说:“小大之狱,不可不察。”察了之后,就“可以战”。现在太不把法律的制定、实施当回事了。不管是不是适合本土文化,是不是符合本国实情,从洋人那里搬个名词过来,不论环境与政治、文化和传承的差异,只论这是从那里得来的,别人说是先进的,就套用上了,孰不知就是你这个零件是从火箭上搞下来的,但我这是小汽车,就是用不上。“表见代理”就如同从火箭上搞下来的小零件,我们安不到小汽车上。

我们国家现在就有一大批冒名顶替、招摇撞骗、从中渔利的无耻之徒。我们法律不去针对他们,不去制裁他们,而是针对老老实实做生意的本分人,欺负他们不懂洋玩意,来变着法子如“表见代理”去名正言顺的惩罚他们。我们不需要本分的企业吗?我们要所有人全变成骗子吗?

在诸多的挂靠案子里,即挂上企业名字去经营,一有纠纷便是企业管理不善而被罚;还有以各种方式(比如私刻公章)被假冒名称的案件,被假冒方因表见代理而被判处罚;又有一些企业职工调皮捣蛋不好好上班,找个借口和企业打官司的,皆以企业败北为结果。所以,坏人越来越多,好人越来越去学坏人。

有人把这一现象称之为:法制时代了,公平了,正义了。那一个企业只一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保证了,而大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受损是公平吗?正义吗?会钻空子的人老钻空子,老实人老吃亏,这是法制吗?不健全的法制,给坏人有空子的法制,不可操作的法制,这样的法制宁可没有。一盘发霉变质的食物,宁可不吃。还不如喝点清汤淡饭呢,不至于把人吃死。法律的正确导向和教化作用不容忽视,法律的惩治对象一定要清楚,波及无辜的法律一定不要出台,不可操作的法律一定不要出台。社会需要公平、正义的法律来维护,和谐是在法律公平、公正实施下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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