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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12月16日通过中介买一套二手房,三方签定了卖买合同,我交了8千元定金,合同上约定12月19日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当天房产公司休息日,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三方口头改为21日过户.21日我要去办理过户手续,房主不履行合同,房主感觉房子卖便宜了.现在房主既不卖房子,也不赔双倍定金给我,还反咬我一口说我19号没去过户,找理由说他老婆没签字(当时房主和他老婆都去了中介),说他的房主证是夫妻两个名字,说他老婆没签字,这份卖买合同无效.是否无效,请问律师我可以起诉他吗? 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房主若坚持不卖的话,定金可以双倍返还的,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前提是你们明确约定了8000元是定金,而不是预付款之类的东西。既然房主和他老婆都去了中介,你可以找中介的人作证,证明他老婆对这件事是明知的。即使中介不愿为证,你也可以主张房主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以下法条可以支持这种意见。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你所述,如果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人一栏中确实标有其配偶姓名,其配偶又未签章,那这份合同应当属无效;反之有效。至于未按期(12月19日)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属于不可抗力(公休日),不构成你不履行合同事实。顺便说一句,中介方也有失察责任。供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