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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2)

时间:2012-03-07 16:4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发布 第一条为发展金融市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发布 第一条为发展金融市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易受灾害侵害的抵押物或其他需要保险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向抵押物所在地或当事人约定的中国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享有从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偿还贷款本息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占管抵押物,对其占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接受对方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赠与,原设定的抵押权继续有效,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在继承或受赠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迁移,应经抵押贷款当事人书面同意,明确抵押贷款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抵押贷款合同期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抵押权人又不同意延期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抵押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 

    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 (一)拍卖; (二)协议转让; (三)兑现。 

    第二十六条   拍卖抵押物由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拍卖机构承担。 
  拍卖机构可向拍卖人收取拍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的拍卖程序: (一)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交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三)拍卖机构在当地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四)公告期内,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公告期满后,由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五)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程序中止: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就拍卖物所有权提起诉讼,并裁定中止拍卖的; (二)抵押权人申请中止拍卖的; (三)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贷款本息,向拍卖机构申请中止拍卖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 
  清偿后,多余的金额,交还抵押人;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金额的,抵押权人有追索权。 
  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权的,应按设定抵押权登记日期的先后顺序偿还。 

    第三十条   处分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受让人不属于本集体成员的,应由抵押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补交地价款。 

    第三十一条   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再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损坏、灭失、泄密、失效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等值的抵押物,保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抵押物估价金额。 

    第三十五条   抵押权人占管的抵押物不得转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损坏、灭失、泄密、失效的,应赔偿抵押人由此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终结后,抵押贷款当事人应于合同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经济特区已依法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签订尚在履行的抵押贷款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须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抵押物登记。 

    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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