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时间:2012-03-07 16:40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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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职工住房抵押
发布部门: 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运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
发布部门: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运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及其他房改筹集的资金,由政府委托的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而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有价证券(指可抵押的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单)质押、住房抵押与住房抵押保险同步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托银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是指承保住房抵押保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是指受托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是指受托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按照《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有购买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在受托人开立住房存款户,并存入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存款; (四)同意将住房或受托人认可的有价证券作抵押。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常住户口簿、身份证);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依法签订的住房购买合同或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证或权属证、质物清单、估价证明; (五)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利用公积金发放的贷款,每户在未归还之前限贷一次。每笔贷款额度在所购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九条 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可以计算到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十条 用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不分期限档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贷款利率按照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二个百分点执行。贷款期间遇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的办理
第十一条 受托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到委托人处领取《南昌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初审表》,按要求填写后由委托人按本办法第 五条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到受托人处办理借款申请。在办理借款申请时,借款人需向受托人提供第七条所列有关证件和资料及经委托人审核后的初审表。 (三)经受托人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下列顺序办理有关手续: 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②由受托人办理借款合同的公证; ③采取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借款人与委托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⑤采取住房抵押方式的,依据《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由借款人办理抵押住房保险。 ⑥借款合同生效。 (四)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将贷款拨付到借款人在受托人开立的住房存款帐户,贷款利息自贷款到借款人帐户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 (1+月利率){上标12×贷款年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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