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京市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为扶持企业发展生产、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借款人或第三人
||按土地价格总额100万|按资产额100万元以下|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1%,2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 ||元以上的收4‰,101-|的收6‰,100万元以上|分收0.8%,5万元以上至1万元部分收0.6%,10| |正|200万元部分收3‰,201|至1000万元部分收|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收0.5%,50万元以上至| |常|-1000万元部分收2‰,|2.5‰,100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部分收0.4%,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部| |收|1001-2000万元部分收|5000万元部分收0.8‰,|分收0.3%,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部分收0.2%,| |费|1.5‰,2001-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至10000|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部分收0.1%,400万元以| |标|部分收0.8‰,5001-|万元部分收0.5‰,|上部分收0.05%。| |准|10000万元部分收|10000万元以上部分收|| ||0.4‰,10000万元以上|0.1‰。|| ||部分收0.1‰。||| |--|------------|-------------|----------------------| ||按价总额100|按资产评估额100万元|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0.3%,2万元以上至5万元| ||万元以下的收1.3‰,|以下的收2‰,100万元|部分收0.2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收0.2%,| |降|101-200万元部分收|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收|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收0.15%,50万元以上| |低|1‰,201-1000万元部|0.8‰,1000万元以上至|至100万元部分收0.13%,100万元以上至200万| |后|分收0.6‰,1001-2000|5000万元部分收|元部分收0.1%,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部分收| |收|万元部分收0.5‰,2001|0.25‰,5000万元以上|0.06%,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部分收0.03%,| |费|-5000万元部分收|至10000万元部分收|400万元以上部分收0.015%,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 |标|0.25‰,5001-10000万|0.15‰,10000万元以上|2000元。| |准|元部分收0.13‰,10000|部分收0.03‰。|| ||万元以上部分收||| ||0.03‰。||| |--|-----------|-------------|----------------------| ||||抵押人支付。| |备注|委托人支付|委托人支付|| ||||公证机构:南京市公证处、南京市第三公证处| ------------------------------------------------------ 附注: 1.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行文下达。 2.抵押物价值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确定的数额。 3.未出让土地评估费,执行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费标准,即按不高于表列宗地地价评估费的50%收取。 4.评估、公证均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 19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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