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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时间:2012-03-07 16:41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1)8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解决当前我省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收费环节多、重复收费、乱收费和收费标准高等问题,切实减轻借款人的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1)8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解决当前我省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收费环节多、重复收费、乱收费和收费标准高等问题,切实减轻借款人的经济负担,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1)8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解决当前我省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收费环节多、重复收费、乱收费和收费标准高等问题,切实减轻借款人的经济负担,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全面规范和整顿抵押贷款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项目,简化贷款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借款人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办理抵押贷款需要进行评估、公证和鉴证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公证、鉴证。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验证费、查档费、建档费、现场勘察费、过期保管费、注销费、管理费、审查费、确认费等均属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

  二、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收费环节
  (一)借款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均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收取登记费,只收证书工本费。借款人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收费按照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土地登记、分别确定收费最高限额。
  (二)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凡需履行登记手续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登记费等其它行政性费用。
  (三)对需要进行评估的土地、房屋、国有资产评估收费,以及地方政府定价的其他各类评估收费,均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并确定收费最高限额。对借款人持有能证明抵押物当期价值的有效文书,不得再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四)对借款人抵押及贷款合同进行公证、鉴证的,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五)借款人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登记的,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和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应在不超过现行规定收费标准30%的幅度内计收。

  三、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
  (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须以与贷款规模相适应的有效抵押物的评估金额为基数,并在收费限额内计取费用,不得采取扩大评估的范围或虚高估价的方式多收费。
  (二)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在贷款期限内,评估、公证、鉴证机构不得再重复进行评估、公证、鉴证并收费。
  (三)各商业银行应本着自愿原则,就抵押物保险事宜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借款人已办理的保险能够保证抵押物安全的,银行不得不要求借款人再次保险。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保险,土地部分价值不得保险。单独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不得要求借款人对其保险。
  (四)各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脱钩,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助行政职能强行为借款人服务,要坚决打破部门或行业垄断,引入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机制。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及时向中介组织传达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保证政令的畅通。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业务规程,按照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抵押贷款涉及的登记、评估等项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抵押贷款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整顿规范,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通知发布后,凡与本通知事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抵押贷款各项收费标准》
  
2001年9月14日


  附件:
   抵押贷款各项收费标准
  一、登记收费标准
  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界,每件收25元,登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加收登记费0.1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标准
  (一)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0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二)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每宗地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每宗地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四)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宗地6.5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元,最高不超过15元。
  (五)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每宗地收2.5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5元。
  三、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收费标准
  ┏━━━━━┯━━━━━━━━━━━━━━━━━━┯━━━━━━━━━┓
  ┃  档次  │  房产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
  ┃  1   │100以下(含100)               │   2.5     ┃
  ┠─────┼──────────────────┼─────────┨
  ┃  2   │101以上至1000               │   1.25      ┃
  ┠─────┼──────────────────┼─────────┨
  ┃  3   │1001以上至2000               │   0.75      ┃
  ┠─────┼──────────────────┼─────────┨
  ┃  4   │2001以上至5000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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